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科发纪监审字〔2001〕236号)和《中国科学院监察审计局关于印发<2015年度院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的通知》(纪监审字〔2014〕21号)的有关规定,新疆分院派出审计小组,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0日,对新疆理化所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会计期间的所长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
本次审计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在审计过程中,结合新疆理化所实际情况,实施了抽查、询问等必要的审计程序。新疆理化所领导在任职期间内履行了相应的经济责任,研究所财务状况较好,内部控制较为有效,重大经济决策基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研究所决策程序,并得到有效执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新疆理化所积极配合审计小组工作,提前做好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工作。
新疆分院审计小组于5月4日在新疆理化所召开所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汇报交流会,新疆理化所所长李晓,新疆分院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审计处处长赵国栋等参加了汇报交流会。审计组汇报了此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了整改建议。新疆理化所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表示虚心接受并提出在今后工作中将建立和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等整改措施。
新疆分院审计组对新疆理化所所长任期开展经济审计
情况汇报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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