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中心就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簿作出新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慢性病人员就医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新劳社医字[20031 37号文件《关于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管理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医保中心对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登记簿有关事宜又作出新规定。此规定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向分院组织人事处反映。


附:《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的有关规定》


自治区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种管理的通知》(新劳社医字[20031 37号)的精神,对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作如下规定:
一、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由所在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在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前,参保单位应对办理慢性病人员的慢性病病种进行公示。对经公示确无异议的,方可向医保中心报送申办资料,同时提交本单位人事或老干部门的公示证明。
二、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工作流程
每月上半月参保单位报送资料,医保中心进行审定;下半月发簿。特殊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除外。
三、申请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登记簿应提供的资料
(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填写的《自治区区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项目审批报告单》。
(二)特殊慢性病既往病史资料
1. 既往住院治疗者,提供出院证。
2.未住过院者,提供既往门诊治疗的病历及相关检查结果,具体提供资料如下:
(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电图、动态心电图、心彩超、PTCA检查报告。
(2)高血压1l期以上(含II期):血压或动态血压检查结果及高血压所致心、脑、肾、眼底等靶器官受损的证据。
(3)脑血管意外后并发症、后遗症:头颅CT、MRI检查报告单。
(4)慢性支气管炎:x光片及其报告单、肺功能检查等。
(5)肺源性心脏病:x光检查报告、心电图、心电向量图、心彩超、心功能等检查报告单。
(6)各种恶性肿瘤:病理诊断报告、血液化验检查结果、影像学、核医学检查报告单等。
(7)糖尿病:血糖或糖化血红蛋白的检验报告单、糖耐量试验结果等。
(8)糖尿病并发症:在糖尿病基础上发生各类并发症的检查、检验证据。
(9)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及血液化验检查报告单、肾功能检查报告单。
(10)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及血清学检验、抗核抗体试验、LE细胞学检查等报告单。
(11)慢性活动性肝炎:病毒学及肝功能检查报告。
(12)肝硬化:血液学检验、肝影像学检查或食道、腹壁等门脉系统淤血的证据。
(三)个人医疗保险IC卡。
(四)个人免冠照片1张(增加病种者不提供)。
自治区医保中心
二OO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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