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两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乌鲁木齐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六起案件
10月12日至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的六起重大犯罪案件21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进行宣判。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依提、艾尼?玉苏甫、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阿力木?麦提玉苏普6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因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被依法从轻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韩俊波3名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有3名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依提在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在团结路沿线一路打砸烧杀,先后采用匕首捅刺、管钳反复猛砸头部等手段,杀害无辜群众5人,随后又放火烧毁闹市区建筑物,造成财产损失26万余元,躲藏在该建筑物内的13名群众被迫跳楼逃生。法庭审理认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依提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依提死刑。
2009年7月5日晚,被告人艾尼?玉苏甫带领被告人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等,结伙持木棍、石头等工具,先后在中湾路附近的4个地点实施打砸抢烧,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4人,致伤1人。艾尼?玉苏甫还带领其他暴徒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致伤1人,并砸抢商店、汽车等财物。当晚,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又伙同他人纵火烧毁位于中湾路447号的天山粮油店,造成躲藏在店中的5名无辜群众被烧死,财产损失137万余元。法庭审理认为,艾尼?玉苏甫等4名被告人所犯罪行均特别严重,其中艾尼?玉苏甫系聚众打砸抢烧的首要分子,其余3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应依法严惩,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尼?玉苏甫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死刑;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阿迪力?肉孜、努尔艾力?吾休尔死刑。
2009年7月5日22时许,阿力木?麦提玉苏普、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2名被告人在南湾街、团结北路等处共同殴打致死无辜群众3人,重伤1人,并劫取手机等财物;阿力木?麦提玉苏普还伙同他人殴打致死无辜群众2人和放火焚烧房屋,造成财产损失5万余元。法庭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判处阿力木?麦提玉苏普死刑;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论罪也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主动坦白罪行,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要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塔衣热江?阿布力米提无期徒刑。
2009年7月5日22时许,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11名被告人在参与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持石头、砖块、棍棒等共同殴打无辜群众,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共同殴打致死2人,艾合买提江?莫明还劫取他人的手机、手镯等财物。后托合提?帕孜力、艾尼娃尔?艾克帕尔、如则?伊马木、艾克拜尔?艾山等人又到位于大湾南路的新疆吉利通通汽车专营店,由艾尼娃尔?艾克帕尔驾驶公交车撞开大门后,4人伙同其他暴徒闯入店内进行打砸抢烧,放火烧毁和持砖棍砸毁汽车40余辆,造成财产损失共计160余万元。法庭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艾合买提江?莫明死刑;以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托合提?帕孜力死刑;另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罪名,判处艾尼娃尔?艾克帕尔等2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如则?伊马木等3人无期徒刑;艾克拜尔?艾山等4人有期徒刑。
200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艾则孜江?亚森伙同他人在中湾街殴打致死无辜群众1人,并从另一被暴徒打伤的群众身上劫取手机1部。艾则孜江?亚森归案后坦白罪行,对侦破案件起了积极的作用,法庭对其酌情从宽处理,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9年7月7日中午,被告人韩俊波、刘波等人听信他人传言,手持棍棒等物在西八家户路附近将无辜群众肉扎洪?艾买提、库尔班?买买提追打至民宅楼顶。韩俊波使用螺纹钢将肉扎洪?艾买提打倒在地,又对库尔班?买买提进行追打,迫使库尔班?买买提跳楼造成轻伤。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其间,被告人刘波亦使用棍棒对肉扎洪?艾买提进行殴打。法庭审理认为,韩俊波、刘波两人听信不实传言,结伙追打无辜群众,致1人死亡、1人轻伤,犯罪后果严重,其中韩俊波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凶手,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刘波系从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六名被告人服判,不上诉;艾尼?玉苏甫等十五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分别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三起死刑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出庭检察员针对上诉意见,出示了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各上诉人陈述了上诉理由,律师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法庭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另外,经阅卷和提讯上诉人及被告人,对艾则孜江?亚森故意杀人、抢劫上诉案,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二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按照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或者同意原审判决的裁定。
10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六起案件公开宣判。依照法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九人的死刑裁定,将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专家就乌鲁木齐市“7?5”事件六起重大犯罪案件审判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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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9-11-6 21:21:58 被阅览数: 3465 次 来源:
10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校法学部主任、教授、新疆法学会理事陈奇彪、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淳就乌鲁木齐“7?5”事件第一批6案21名被告人审判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记者:今天,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开庭宣判了“7?5”事件第一批重大犯罪案件的另三起案件,至此,乌鲁木齐“7?5”事件案件6案21名被告人有了一审审判结果,请问两位专家对此有什么感受?
陈奇彪:我认为,这六起案件的审判,彰显了法律尊严,伸张了社会正义,顺应了民心民意。它再次告诫境内外“三股势力”和其他一切犯罪分子,国家法律不容践踏、社会正义不容挑战,民心民意不容违背。
这六起案件的审判, 再次说明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生命、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六起案件的审判,坚持和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既“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而且将这“三大”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正确地运用到六起案件的审理之中。
记者:“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包含哪些内容,在六起案件的审理中是如何坚持和体现的?
徐淳:“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实际上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它包含了三层含义,一是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二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没有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三是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依法予以追究。这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更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从这六起案件中可以看到,受到审判的被告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何种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定罪上一律平等,量刑上一律平等,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充分体现。
记者:“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何理解?
陈奇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用通俗的话讲,就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罪行极其严重的判处重刑,罪行相对较轻的判处轻刑。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可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大体现。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不仅决定了行为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决定了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轻重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7?5”事件第一批6案21名被告人或以暴力手段攻击无辜公民,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以有计划、有预谋地进行聚众打砸抢烧,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烧毁他人财产,致多人伤亡,社会危害极大。对他们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等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得轻重不同,是因为他们的罪和责不同。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只有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能震慑犯罪,才能团结教育大多数,才能稳定社会。
记者:那么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呢?
徐淳:“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讲就是,对于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定什么样的罪,判多重的刑,都应当而且必须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具体讲就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和各个刑种如何适应?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这次宣判的六起案件21名被告人,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行为、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危害程度,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放火罪等罪名定罪并量刑,完全坚持和充分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陈奇彪:从这次首批案件判决的结果来看,尽管6案21人中有9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3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但是,由于从公安机关的侦查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再到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无论是在案件的定性还是量刑上,都始终坚持和体现了刑法的“三大原则”,切实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宽严相济。正因为如此,这批6案21名被告人中,绝大多数认罪服法,包括手段极其残忍连杀5人的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等1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财产损失137万元的首犯艾尼?玉苏甫和主犯阿卜杜拉?麦提托合提等被告人当庭流下悔恨的眼泪,并向被害人家属表示道歉和请求宽恕。这6起案件的审判,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从这6起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们看到,各个案件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都得到了充分保障,比如讲辩护权利,有的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也为他们指定了辩护人,辩护律师也很好地履行辩护人的职责,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充分行使权利,发表辩护意见。同时,坚持了审判公开原则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和辩论原则,在庭审中,法庭提供同声传译,保证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也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记者:我们在旁听庭审中注意到,西尔扎提?买买提吐逊、图尔荪?阿卜力孜等被告人在法庭上拒不认罪,但是法庭还是做了有罪判决,对此如何理解?
陈奇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依法办案的诉讼法制精神。以事实为根据,核心问题就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判刑。相反,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事实,即使被告人拒不交待,也完全可以依法对其定罪并处以刑罚。我们知道,在通常情况下,被告人一般出于逃避审判的侥幸心理,不承认犯罪事实,但是,只要司法机关掌握和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定罪判刑。
徐淳:是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国际通用的刑事诉讼规则,我国的司法理念亦是如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重视被告人的口供,但又不能轻信口供。这是因为“口供”具有明显的的两面性——即真实性与虚假性的并存。如果我们只轻信口供,而不注意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必然会产生“冤、假、错”案。所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不在于有无口供,或者说无论“口供”能否清楚地反映案件事实,只要证据确凿,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零口供”照样能够定罪量刑。针对过去司法实践中的沉痛教训,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特别强调和重视证据规则,把“程序合法、证据确凿”作为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生命线。
从这次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出,西尔扎提?买买提吐逊不承认在新疆通通商贸有限公司放火烧毁车辆的犯罪事实,但是这一犯罪行为有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图尔荪?阿卜力孜不承认参与殴打被害人冯先周,而这一犯罪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4名证人证言、此案另一被害人王笃昆陈述、冯先周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同案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应该说,证据形成了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是非常扎实的,因此法庭在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之上给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的。
记者:今天审判中,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人的共同犯罪,是“7?5”事件中同一现场涉案人数最多、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案件之一,为什么11人判刑都不一样?
陈奇彪:要解读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从共同犯罪说起,根据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共同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实际上“7?5”事件所涉案件的大部分都属于聚众犯罪。在聚众犯罪中,由于各个被告人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所应当承担的罪责和受到的处罚也就有所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第26条之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主犯的处罚,是按照他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所谓次要作用,是指他虽然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比主犯要小。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比如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人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案,从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明看,被告人艾合买提江?莫明、托合提?帕孜力在聚众犯罪中起带头作用,均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图荪江?图合提麦麦提等人也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库尔班江?瓦哈甫等其他被告人均系参与者。所以,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和刑法有关规定,根据艾合买提江?莫明等11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徐淳:实际上,在韩俊波、刘波故意杀人案中也是同样。从今天法庭出示的法医鉴定、5名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监控录像、现场笔录可以看出,首先被告人韩俊波在现场招呼被告人刘波等人追赶无辜群众肉扎洪?艾买提和库尔班?买买提等人,起到了临时组织者的作用;其次韩俊波“手持螺纹钢撬杠将肉扎洪?艾买提殴打倒地”,然后又持“螺纹钢撬杠追打,迫使库尔班?买买提跳楼造成轻伤,韩俊波又返身持螺纹钢撬杠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从这个事实看,韩俊波不仅有明显的杀人故意,而且他手持螺纹钢撬杠猛击肉扎洪?艾买提的头部,对此,他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他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韩俊波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伤害(致死)罪。至于犯罪动机只是量刑的参考因素,它丝毫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罪名的成立。而被告人刘波跟随韩俊波追赶被害人,在韩俊波将肉扎洪?艾买提打倒在地伤势严重情况下,又持棍棒殴打肉扎洪?艾买提,最终致肉扎洪?艾买提死亡。从这些情节看,刘波在该案中所起的作用显然要低于主犯韩俊波,属于此案中的从犯。人民法院也正是综合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不同作用、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最终以同样故意杀人罪罪名判定被告人韩俊波死刑,而判处被告人刘波10年有期徒刑,这也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准则,也符合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记者:这次审判中,被告人艾尼娃尔?艾克帕尔构成累犯,法院依法从重处罚。请问:什么是累犯?
陈奇彪: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人。累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种。根据刑法,一般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犯罪人。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实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艾尼娃尔?艾克帕尔200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刑满还不到5年,该被告人又在“7?5”事件中先后参与了杀害冯先周和放火烧毁吉利通通专营店的犯罪活动,构成了一般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规定,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艾尼娃尔?艾克帕尔死刑缓期执行。
记者:为什么要对累犯从重处罚?这是期望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
徐淳:在我国,大多数犯罪分子受过刑罚处罚,能够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回归社会后不再危害社会。但是,也有少数犯罪分子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一段时间,又实施性质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从而构成累犯。累犯是一种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的危害较大,这是因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又犯罪的,表明其主观恶性甚深,人身危害性大,改造比较难,累犯较之于初犯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危害性体现在,累犯往往会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在侦破案件、进行审判和改造犯罪方面更多的人力物力,会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国家法律和刑法在公民中的威信。累犯的行为对社会心理秩序和对公民个人的心理秩序有较大的破坏性。所以,根据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样才能有效地对他们进行改造,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记者:这次开庭审判的6案21名被告人,多数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为什么定故意杀人罪,而不定故意伤害(致死)罪,二者有什么区别?能不能请两位专家解析一下。
陈奇彪: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有相似的地方,一是都有对被害人的身体施加暴力或者其他加害的故意,二是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区别是二者故意的内容不同,区分这两种犯罪的关键就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就属于故意杀人;如果行为人并不希望造成他人死亡,而只是希望或者放任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造成他人死亡,那么就属于故意伤害致死。
徐淳:例如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故意杀人、放火案,被告人在短短两个多小时,在五个现场连续作案,杀死5人,在对被害人陈艳军实施侵害过程中,持金属管钳朝陈头部连续猛砸15下,致陈当场死亡。这就表明,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并且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从作案工具和所击部位看,被告人手持的是足以致人死亡的工具金属管钳,打击的部位是足以致人死亡的部位,打击的次数不是1下,而是15下,从后果看,致受害人死亡。因此,对被告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伊提以故意杀人罪定罪,符合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结合的定罪原则。
记者:据自治区新闻中心发布信息称,这次6案21人是“7?5”事件首批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将陆续分期分批依法审理。我和我的朋友以及许多群众都希望对“7?5”事件的暴力犯罪分子快判、多判、重判。
陈奇彪:上次我在专访中曾讲到,无论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讲,还是与国外类似案例相比,“7?5”事件所涉案件的侦办、起诉、审判都是比较快的。据向自治区有关政法部门了解,首批“7?5”事件所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丝毫没有放松对后续案件的侦办和审查起诉工作,随后,“7?5”事件第二批、第三批以及其他案件将分期分批陆续开庭审理。特别是全区公安机关在“7?5”事件之后不断加大追捕逃犯的力度,抓获一批重要案犯,在此基础上,九月中旬又在全疆组织开展了“百日追逃”专项行动,目前已抓获“7?5”事件在逃犯罪嫌疑人200多名。
徐淳:群众希望对“7?5”事件的暴力犯罪分子快判的意愿是在情理之中的,多判、重判的心情也可以理解。问题在于,判多少是“多判”?判到什么程度是“重判”?我认为,这必须要从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有利于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依法理性地去对待,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来把握,以刑法的“三大原则”去处理,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我们只讲办案效率,不顾办案质量,这就会给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的人留下口实,埋下长期不稳定的隐患。如果我们一味追求多判、重判,从宏观讲我们就无法实现“打击孤立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刑事政策的终极目的;从微观讲必然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执法怪圈而不能自拔。因此,在处理“7?5”事件涉案暴力犯罪时,必须始终坚持和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刑法“三大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首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次严格依照刑法规定办案,凡是构成犯罪的,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对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少数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极刑,同时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犯罪分子,也要依法从宽处理。这样才能确保“7?5”事件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记者:随着今天庭审的结束,“7?5”事件第一批重大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暂告一段落。那么第一批案件的审理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什么?
陈奇彪: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启示就是,必须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做到“有法必依”。这开庭审理的6起案件21名被告人之所以犯罪,除犯罪动机是主要因素外,同时也表现出大部分被告人是法盲,因此,他们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并抱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允许任何人挑战法律底线,不管是什么人、出于何种动机、什么原因,只要是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这是合情、合理、合法、天经地义的。
徐淳:是的。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最大区别就是法治。试想,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里,如果公民视法律为儿戏,随意违法犯罪而得不到惩处;或者自己受到不法侵害,不是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以暴制暴、以牙还牙,那么我们的文明社会就会崩溃,法治社会就会混乱,就会倒退到同态复仇的原始社会。三十年前的文化大革命,之所以是一场人类浩劫,就是因为法治荡然无存。在这样的时代,不要说一个老百姓,就连国家主席也生命难保。再比如:就象大家都知道的一个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若行人和车辆都遵守规则,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都得到了保障,且行人车辆的通行权也得到了实现。若行人和车辆违犯这一规则,不仅造成交通秩序的混乱,行人和车辆无法通行,给大家带来不便,甚至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这一点大家感同身受。“7?5”事件及其之后发生的事情,我们大家都亲身感受到,它不仅给各族人民群众带来了心灵的创伤,也给乌鲁木齐市乃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历史和现实的教训反复证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法治遭到破坏,受伤害的不是哪一个个人、哪一个民族,而是整个社会和各族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陈奇彪: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经历了曲折的道路,来之不易,经过“7?5”事件后,使我们更加感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法治社会。通过“7?5”事件第一批重大案件的审判,我深深感到,要确保社会的政治稳定,要维护各族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人权,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正如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指出的那样,“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同时,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稳定。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这是 “7?5”事件涉及第一批案件审判之后我的最大的感受和体会。
依法严惩暴力犯罪 坚决维护法律尊严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的首批6起案件,21名暴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这是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族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支持下,公安、司法以及检察、审判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在依法打击暴力犯罪、严惩“7?5”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这次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都是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犯。对他们的审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准确,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得民心、顺民意的,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伸张!充分显示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力量,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各族人民团结对敌的强大力量,也充分说明“三股势力”倒行逆施、作恶多端,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他们的罪恶行径是注定要失败的!
一、“7?5”事件是一起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事件
“7?5”事件是一起由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组织策划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分子的暴行,是对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严重践踏,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和制裁。
“7?5”事件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制造流血和动乱,煽动民族仇恨、挑起民族冲突,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极大地破坏了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扰乱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各族人民群众正常的生活秩序。对“7?5”事件依法处置,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责任。
“7?5”事件侵犯了各族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在“7?5”事件中,暴力犯罪分子穷凶极恶、手段残忍,他们殴打、杀害无辜群众,放火烧毁公共设施,抢劫集体和个人财物,致使无辜群众的生命被血腥地残害,国家、集体财产和各族群众的财物惨遭损坏。暴力犯罪分子的暴行,严重侵犯了各族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反社会、反人类的行为。这是“三股势力”对新疆各族人民欠下的又一笔血债!他们是历史的罪人,是各族人民共同的敌人!
“7?5”事件破坏了来之不易的民族团结大好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民族间的隔阂。“7?5”事件中,受害的不仅有汉族群众,还有维吾尔族、回族等各少数民族群众。事实充分说明,暴力犯罪分子是一伙丧失人性的歹徒,为了他们的罪恶目的,无论面对什么民族、什么信仰、也不管年龄大小,只要是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人,都是他们袭击的对象。他们的残暴行为,使新疆长期以来建立的和睦融洽的民族关系受到损害,破坏了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
二、“7?5”事件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和严重破坏
“7?5”事件中的暴徒袭击、杀害无辜群众,烧毁车辆,哄抢商铺,围攻维护社会秩序的公安干警,杀害武警战士,其行为具有严重的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刑法》、《刑法修正案》、《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国务院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为我们运用法律武器惩治“7?5”打砸抢烧暴力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刑法》明确规定了分裂国家和煽动分裂国家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害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聚众打砸抢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工具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罪名及其惩治办法。任何犯罪分子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休想逃脱法律的惩罚!
三、“7?5”事件犯罪分子必须受到法律的严厉惩治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法治的要义和法律的权威所在。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惩处犯罪活动,是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伸张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需要,更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体现了一个法治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7?5”事件是一小撮暴徒赤裸裸的暴力犯罪行为,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践踏与破坏,是对人民群众生命权的蔑视和残害。依法严惩暴力犯罪,用法律伸张正义,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从重从严从快严惩罪犯,这是一个法治国家的重要责任,是对法律权威的坚决维护。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是立法和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监督法律实施的重要责任,承担着建立健全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重大职责。我们将依法坚决支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暴力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残害人民生命、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机关要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审理的“7?5”事件中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人民检验、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即罪行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7?5”事件的策划者、组织者及骨干分子,对严重暴力犯罪分子及累犯,要从重从快从严依法严惩、除恶务尽,通过法律,充分显示人民民主专政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强大威力。同时,我们还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原则,对那些被煽动、被蒙蔽的,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提供侦破线索的、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量刑时可以作出从宽处理。对那些在“7?5”事件中没有构成犯罪但构成轻微违法的参与人员,要做好教育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一小撮严重暴力犯罪分子。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和新疆和平解放60周年。60年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和全国各地大力支持下,全区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奋斗、锐意进取,使新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得到彻底改变,天山南北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疆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新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牢不可破的,任何分裂新疆的阴谋都是徒劳的。历史已经证明,即使在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新疆都没有从祖国的怀抱里分裂出去,更何况在祖国日益强盛的今天,想要把新疆分裂出去,只能是痴心妄想。“三股势力”所实施的一系列暴力恐怖犯罪,动摇不了新疆各族人民与伟大祖国休戚与共、同呼吸、共命运的决心和信心,动摇不了新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繁荣发展的大局。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参与制造“7?5”事件的打砸抢烧暴力犯罪分子,将和历史上所有“三股势力”犯罪分子一样,等待他们的都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人民日报:维护法律尊严 确保社会稳定
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性质极其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是对国家法律的严重践踏。一些暴徒袭击无辜群众,打砸公共设施,哄抢店铺商场,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族干部群众谴责暴力行径,打击犯罪活动,努力维护法律尊严,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对这场斗争的尖锐性复杂性艰巨性,要有清醒的认识。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尊严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正是法治的要义和法律的权威所在。依法打击暴力犯罪、惩处犯罪活动,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需要,更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体现了一个法治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列宁说:“倘若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罢了。”法律代表着社会所需要的秩序和正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得到维护,触犯法律、残害生命、破坏秩序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如果放任不法行为,不但令法律失尊严、陷社会于混乱,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漠视,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
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现在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恢复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然后才谈得上解决其他问题。法律是我们打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有力武器。在这场异常尖锐、错综复杂的斗争中,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广泛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防范、果断处置暴力犯罪活动,依法加大对事发地区的管理和控制,尽快恢复并确保社会秩序正常和稳新华国际时评:任何法治国家都不能容忍暴力犯罪
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中国中央和新疆当地政府迅速采取行动,使局势逐步得到了稳定。中国有关部门采取的行动得到了各族人民的拥护,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它告诉人们,任何国家和法治社会都不能容忍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
目前,事实已清楚表明,乌鲁木齐“7﹒5”事件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和组织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毫不手软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政府负责任的体现,也是捍卫人权和其他公民权益最具体的表现。
纵观当今世界,严重暴力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是普遍和必然的。在俄罗斯,车臣分裂主义在上世纪90年代活动十分猖獗,并在本世纪初制造了震惊世界的别斯兰劫持人质事件,为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俄罗斯政府对车臣非法武装进行了坚决打击。在西班牙,民族分裂组织“埃塔”危害社会,以暴力从事民族分裂活动,西班牙政府采取了决不容忍的态度,对“埃塔”分子进行了持续不断的追捕。在美国,上世纪90年代初,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和其他一些城市因种族冲突事件发生大规模暴力骚乱,加州和联邦政府动用了万名国民警卫队、陆军和海军陆战队官兵恢复秩序,逮捕了数千名暴徒。在法国,2005年发生持续十余日、波及数百个城镇的骚乱,法国为此实施近两个月的紧急状态。
这些事实表明,当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公众生命和财产遭到威胁时,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都不能坐视不管。美国南加州大学美中学院副院长杜克雷日前指出:中国不是世界发生暴力冲突的唯一国家,中国政府完全有必要以合适方式结束暴力冲突。
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有句名言:“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什么人只要以身试法,实施打砸抢烧的暴力犯罪行为,就一定会受到严惩这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正确认识“7?5”事件真相
在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新疆干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内容的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对“7?5”事件发生的性质、历史根源、国际背景以及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坚决、果断、正确处理事件的过程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7?5”事件是近一个时期以来新疆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使新疆各民族间持续了多年的团结关系受到了重创,它使部分民族情感产生了裂痕,它的负面影响波及到许多方面,因此如何正确认识“7?5”事件就成了当前新疆政治生活中的大事。王乐泉同志是用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7?5”事件的,是对“7?5”事件最好的阐述。全区各族人民对“7?5”事件的认识必须要统一到王乐泉同志的科学分析上来,消除认识上的歧义,对于发展新疆大好的经济形势,做好各项工作是十分重要的。
“7?5”事件绝不是偶然发生的,它有着由来已久的历史根源。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民族分裂分子就打出了“东突厥斯坦”的破旗,就在群众中教唆、煽动,进行蛊惑人心的宣传。解放以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的经济日益发展,新疆的物质景观和人文景观日新月异,新疆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在党的领导下,新疆正生机勃勃地走在兴盛发达的康庄大道上,步入新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发生一次,打击一次,他们也就失败一次。这些年来根据自治区党委“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人”的方针,不断对他们的破坏活动给予沉重打击,从而维护了社会稳定,给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现在新疆正处在经济发展的黄金期,各族人民面对大好形势无不欢欣鼓舞,而新疆经济发展的强势却是“三股势力”的丧音,境外以热比娅和“世维会”为首的“三股势力”不惜用造谣、歪曲、张冠李戴等种种卑鄙的手段制造事端,境内的“三股势力”也加紧与他们勾结,于是出现了“7?5”事件。这次事件并非表明他们的强大,恰恰相反,表明了他们在穷途末路上的挣扎。他们把一切残暴手段、一切卑鄙伎俩、一切凶狠本性都使出来了。他们兽性的暴露使各族人民进一步认清了他们的丑恶面目,也暴露出他们在国外打的“人权”、“民主”的幌子是彻头彻尾的欺骗。
“7?5”事件有着它复杂的国际背景。帝国主义一直在窥视新疆,“东突厥斯坦”这面破旗就是当年在英帝国主义唆使下打出来的。西方敌对势力不愿看到社会主义发展强大,顽固地实施西化、分化战略,新疆是他们企图重点突破的地区。美国在反恐问题上始终坚持双重标准,不断加大对“世维会”等境外民族分裂组织的支持力度。近年来,西方反华势力对“世维会”等分裂势力的支持由幕后走向台前。而我国周边国家大局动荡不安,恐怖活动频发不断,再加上其它复杂的原因,已成为推动境外“三股势力”不断升级的重要外部因素。
如果割断了历史和国际背景孤立地看待“7?5”事件,就容易把它看成是意外偶发事件,这种认识自然不符合“7?5”事件的真实。事件已经发生了,就要认真总结教训,教训是反面经验,总结得好,就有利于我们采取对策,防止它再次发生。要作出正确的总结,首先就要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要和它的历史根源和国际背景联系起来,这是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如果背离了这个重要事实,主观臆测,甚至怨天尤人,就会使自己陷入认识的误区,这是极不理智的。
“7?5”事件发生以后,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的部署,采取了及时、果断的措施,迅速平定了暴徒的罪恶活动,恢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这是乌鲁木齐市民有目共睹的事实,这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维稳的决心和力量。社会上有怨言,主要是因暴徒的破坏活动太残忍,引起了许多人的仇恨情绪,再加上连续传出的谣言,混淆视听,歪曲事实真相,使一些人的情绪升温。政府及时组织广大干部下社区,向市民说明事实真相,使一部分群众的情绪渐渐降温,对“7?5”事件以及处理过程逐渐达成了共识,社会心态渐渐恢复正常,慢慢又都产生了团结的愿望。
这次参加会议的各级干部经过讨论,一致同意王乐泉同志对“7?5”事件的分析,一致认为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处理事件的做法是及时的、果断的、正确的。今天要搞好民族团结,统一对“7?5”事件的认识至关重要。有了干部认识上的一致,就能带动广大群众把对“7?5”事件的认识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七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上来。
高举法律旗帜维护社会稳定
(新疆日报网)10月12日至1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对“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的六起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21名血债累累的犯罪分子受到了法律庄严的审判,其中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的被处以死刑。
这六起案件的审判,彰显了法律尊严,伸张了社会正义,顺应了民心民意。它再次告诫境内外“三股势力”和其他一切犯罪分子,国家法律不容践踏,社会正义不容挑战,民心民意不容违背。
这六起案件的审判牞再次说明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他人生命、财产权益的行为都必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六起案件的审判,坚持和体现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法精神;坚持和体现了“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法制原则;坚持和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10月12日第一批案件审理,正值“7?5”事件发生一百天,庭审现场,铁证如山,将犯罪分子的累累罪行昭然于天下。尽管时间已经过去了一百个日日夜夜,然而再回首那个惨绝人寰的晚上,我们依然会感到锥心刻骨的痛楚。那一夜,敌人的罪恶罄竹难书。
“7?5”事件发生以来,大量的事实早已让我们认识到,这一事件不是孤立的,也绝非偶然的,而是有着十分深刻复杂的政治背景。充足的证据表明,“东突”分裂势力是直接煽动、策划、指挥这起事件的幕后黑手。长期以来,国际上各种敌对势力不愿意看到一个繁荣、统一、稳定的社会主义中国,不愿意看到我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齐心协力,共建美好家园的和谐画面,他们始终不遗余力地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利用分裂势力对我国进行渗透破坏,在边疆民族地区打开缺口就是敌对势力的一个卑鄙伎俩,新疆就是他们企图重点突破的目标。其险恶用心就是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肢解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在“7?5”事件审理中,我们又一次感受到了打砸抢烧的暴力犯罪分子手段之残忍,气焰之嚣张,其罪恶行径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这一切充分暴露了“东突”分裂势力掩藏在所谓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外衣下,假人权、假民主、真暴力、真恐怖的丑恶面目,充分暴露了暴力恐怖分子肆意践踏生命和人权的凶残本性,充分暴露了“东突”分裂势力挑起民族仇视、制造社会动乱、分裂伟大祖国的罪恶目的。
去年拉萨的“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和今年乌鲁木齐的“7?5”事件都一再表明,只要中国共产党执政,只要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只要中国保持强大统一,境内外敌对势力就会相互勾结,利用各种机会,寻找各种借口,不断对我进行挑衅与破坏。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立足历史发展和国际局势的大背景下来分析和把握反分裂斗争的形势,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我们同境内外分裂势力、敌对势力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政治较量,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全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严肃政治斗争。这场斗争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毛泽东同志说过:“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回顾中国的历史,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始终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主流,自秦汉开创我国大一统的格局以来,统一就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
在中国历史上,汉有文景之治、光武中兴;唐有开元盛世、贞观之治;清朝也有长达百年的康乾盛世。凡是国力强盛、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的时期,无一不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的时期。新疆的历史同样验证了这条规律。新中国成立之前,新疆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现代工业一片空白,没有一公里铁路,没有一座像样的工厂,各族群众生活极度贫困。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各民族同胞,紧密团结,携手并肩,同心同德建设我们共同的家园。看看今日之新疆:亘古荒漠上,一片片绿洲吐露盎然生机;广袤大地上,一座座农牧团场工矿企业充满青春活力;公路铁路空中航线纵横交错四通八达;一个个高楼林立的现代化城市拔地而起。沧海桑田,天翻地覆,新疆正进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
正当新疆各族人民意气风发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之时,正当新疆各族人民对未来充满无限遐想与期待之时,一小撮穷凶极恶的分裂分子制造了这起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新疆的经济建设造成严重的影响,使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更对我区长期以来形成的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造成严重创伤。
敌人就是妄图用这样疯狂、残忍、卑劣而恶毒的手段,挑起民族之间的对立情绪,从而达到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继而破坏祖国统一的罪恶目的。越是在这样的非常时期,越需要我们擦亮眼睛,明辨是非,认清谁是我们的兄弟姐妹,谁是我们的敌人,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维护各民族之间的紧密团结,捍卫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大局。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新疆两千多万各族同胞的福祉所在。它需要我们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加倍地珍惜与呵护。
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法律是我们最坚强的后盾,最有力的武器。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权威不容藐视,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肆意触犯国家法律、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残害他人生命健康、制造社会恐怖气氛,必须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价值观念。世界著名法学家贝卡里亚说:“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7?5”事件首批重大犯罪案件的庭审,以大量扎实的证据,充分的控诉,揭露了犯罪分子惨无人道的犯罪事实,暴露了一小撮分裂势力反国家反民族反人类的凶残本性,他们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是对公平正义的伸张,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更是对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的坚决捍卫,这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也是顺民心而得民意的。正如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指出的那样,“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运用人民民主专政的力量,巩固人民的政权,是正义的事情,没有什么输理的地方。”
尽管犯罪分子的手段极其恶劣,尽管人民群众要求严惩暴徒的呼声十分强烈,但“7?5”事件的案件审理按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在实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的前提下进行,并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这不仅证明我们的法治愈加成熟。更是国家、政府、司法为全社会做出的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示范。
高举法律的旗帜,维护法律的尊严,是保障各族人民利益,打击敌对势力破坏活动的有力武器,是国家在处理“7?5”事件中秉持的原则,也是确保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更应该是每一个公民心中坚定的信仰。法治是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最大区别,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里,如果公民视法律为儿戏,随意违法犯罪而得不到惩处;或者自己受到不法侵害,不是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以暴制暴、以牙还牙,那么我们的文明社会就会崩溃,法治社会就会混乱,就会倒退到同态复仇的原始社会。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进程,也有过法律失去约束力,社会秩序陷于混乱的非常时期,而这样的时期是以国家失序人民遭殃为代价的,正因如此,我们更应该珍惜今天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无论哪个民族,无论信仰宗教与否,我们首先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要负责任有理性,都要知法守法,通过法律的途径表达我们的诉求,在法律的框架内解决一切事情。
“7?5”案件的审理虽然只是刚刚拉开序幕,但其结果已经雄辩地告诉人们,任何分裂祖国,危害民族团结,危害人民利益的图谋都是不可能得逞的,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与尊严也是不容挑衅与亵渎的。让我们运用法律的武器,同仇敌忾,捍卫我们来之不易的民族团结,努力维护社会稳定,让我们脚下的这片土地拥有更加美好而辉煌的明天。
严惩暴徒是法律尊严的体现
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的三起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7名暴力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其中6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被处以死刑。
这个审判结果与罪刑相适应,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更是顺应民心民意,大快人心。这个审判结果告诉人们,任何国家和法治社会都不能容忍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这个审判结果,凡是有良知、有道德、有正义感的人,都会拍手拥护,也会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目前,事实已清楚表明,乌鲁木齐“7?5”事件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和组织的一起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毫不手软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是一个法治国家负责任的具体体现,也是捍卫人权和其他公民权益最具体的表现,是法律尊严的具体体现。
这次审判表明,司法机关的审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准确。“7?5”暴力恐怖事件发生的时候,暴徒们对毫无防备的路人随意打杀,他们甚至连老人、妇女、孩子甚至残疾人都不放过。从这三起案件审理中,我们清楚地看到,被告人手持棍棒、石块等凶器,滥杀无辜,破坏、烧毁店铺、车辆等财物,暴徒犯罪行为之恶劣,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在“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中,被告人阿不都克里木?阿不都瓦依提1人打死5名无辜群众,故意放火,造成财产损失26万余元,多名无辜群众因逃生而受伤。艾尼?玉苏甫等4被告人,殴打、放火致10人死亡,其中包括82岁的老人和12岁的少儿,2人受伤,财产损失137万元。阿力木?麦提玉苏普等2被告人丧心病狂,将一对残疾人夫妇当街打死。对这些犯下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放火罪等多种严重罪行的暴力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和政府,会对这样的暴力犯罪姑息迁就。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指出,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无理剥夺。暴力杀人犯是人类中的渣滓,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反人类的,既然与人类作对,岂能饶恕他们,只有依据法律诛杀之!依法从重严惩这些暴徒,用法律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秩序,还受害者以公平,这完全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各族人民的心声。只有高举法律的旗帜,将那些暴力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严厉惩处,才能狠狠打击境内外“三股势力”的嚣张气焰,才能告慰那些在这场灾难中无辜死难的群众,才能抚平各族人民群众心中巨大的创伤。
列宁说:“倘若法律失去权威,则法律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罢了。”法律代表着社会所需要的秩序和正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必须得到维护,触犯法律、残害生命、破坏秩序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基本价值。如果放任不法行为,不但令法律失去尊严、陷社会于混乱之中,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漠视,任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和努力建设法治社会的国家都不会允许这种情况的发生。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利益不容侵害。不管是什么人,不管是哪个民族,不管出于何种动机,都必须遵纪守法,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动。任何人践踏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侵害人民生命财产,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法打击暴力犯罪,严惩暴力犯罪分子,是维护法律尊严、伸张公平正义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的需要,更是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所在,体现了一个法治社会对生命和人权的尊重。
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是司法机关在处理“7?5”事件中秉持的原则,更应该是每一个公民心中坚定的信念。我们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在人类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法治是文明与野蛮、秩序与混乱的分野。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高举法律的旗帜,坚定对法律的信仰,用自己的行动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相信法律,相信法治的力量!
庄严的审判 正义的伸张
10月12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7?5”事件首批3起案件,7名无视法律尊严,肆意践踏法律的暴力犯罪分子被押上了庄严的审判台,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公正裁决。“7?5”事件给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极大地破坏了乌鲁木齐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极大地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国有句老话——“玩火者必自焚”,首批审判中,数名暴力犯罪分子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再一次昭告世人: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法律权威不容挑战,践踏法律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发生在三个多月前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让我们这个美丽的城市创伤遍布,让许多无辜的生命惨遭屠戮,对所有善良而正直的人们来说,这不啻于一场噩梦,时至今日,它的阴影还没有完全散去。首批几起案件的审理,是对所有罹难者的一个交代,也是给那些“7?5”事件中无辜受害者及其家人送去的慰藉与安抚。同时,也给广大渴望安宁和平的人民群众传递出一个重要信息——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里,决不允许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无论民族、信仰、性别、身份、地位,一律受到法律公平公正的保护;同时,犯罪分子无论民族、信仰、性别、身份、地位,无论是何犯罪动机和目的、采取何种手段方法,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均应当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注意到,此次审理的7人都实施或参与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人最可宝贵的是生命,生命权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对这样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企盼和心声。
“7?5”事件首批几起案件的审理,还启示人们,无论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保持清醒头脑,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正当诉求。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是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从最初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到实行法治,通过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人类走过了数千年的漫长岁月,历史和经验反复证明,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有实行法治才能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任何时候,一旦法律不被信仰和遵守,社会秩序势必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势必深受其害。作为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相信法律的力量,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有全社会都树立起依法办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各族人民群众才能真正安居乐业。
“7?5”事件首批几起案件的公审都是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在整个办案环节中严格依法办事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7?5”事件案情重大复杂,犯罪现场点多面广。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公安和司法机关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确保把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考验的铁案。
首批几起案件的公审,拉开了“7?5”事件系列案件审理的大幕。我们坚信,随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深入进行,更多“7?5”事件中的暴力犯罪分子会被绳之以法。多行不义者必自毙,在法治阳光的照耀下,正义必将得到伸张,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一定会更加坚如磐石。
胡锦涛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干部大会8月25日上午在乌鲁木齐召开。正在新疆考察工作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发生的沧桑巨变,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紧紧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宝贵机遇,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努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创造新疆更加美好的明天。
胡锦涛指出,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新疆和平解放暨人民解放军进军新疆60周年。中央历来关心新疆各族群众,一贯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新疆社会稳定。以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指明了新疆工作的正确方向。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对新世纪新阶段新疆发展和稳定作出战略部署,推动新疆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显著成绩。我们必须坚定信心、同心同德、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坚定不移推进新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定不移维护新疆社会大局稳定,坚定不移维护民族团结。
胡锦涛指出,乌鲁木齐“7?5”事件是一起由境内外“三股势力”精心策划组织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队、生产建设兵团紧急行动起来,紧紧依靠新疆各族干部群众,坚决制止暴力犯罪,恢复了乌鲁木齐社会稳定。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向全区各族干部群众,向部队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公安民警,向生产建设兵团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向在平息这起事件斗争中壮烈牺牲的同志和在这起事件中不幸遇难的无辜群众表示沉痛的哀悼,向他们的亲属表示诚挚的慰问。
胡锦涛强调,这场斗争的胜利充分显示了党和人民的力量,充分显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力量,充分显示了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事实证明,新疆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群众基础是深厚牢固的,分裂势力不得人心、是注定要失败的,他们的破坏活动动摇不了新疆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动摇不了新疆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的坚强决心。
胡锦涛强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央和全国各地大力支持下,新疆各族干部群众艰苦奋斗、锐意进取,使新疆一穷二白的落后面貌得到彻底改变,天山南北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疆进入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各族群众得实惠最多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做好新疆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贯彻中央关于新疆发展和稳定的总体部署,大力实施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战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进一步促进安定和谐,坚持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之策、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大团结,着力推动科学发展,着力深化改革开放,着力改善人民生活,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加快建设繁荣富裕和谐的社会主义新疆,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按照这个总体要求,做好新疆工作关键是要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始终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自觉做到“三个不动摇”。
一是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新疆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来解决。只有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使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各族群众生活得到明显改善,才能更加坚定各族群众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心和决心。要始终把走科学发展道路、加快发展作为解决新疆问题的根本途径,始终把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为任何困难所惧,不为任何干扰所惑,千方百计加快发展,切实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要把中央关于加快新疆发展的决策部署同新疆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优势资源开发,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大力发展社会事业,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做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各项工作,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要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维护新疆稳定作为当前新疆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把促进改革发展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新疆社会大局稳定。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保持新疆社会稳定,首先要旗帜鲜明地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落实各项治本措施,提高各族干部群众思想觉悟,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筑牢保持稳定的社会基础,切实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民族团结是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做好新疆一切工作的重要保证。要高举各民族大团结旗帜,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引导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推动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始终做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胡锦涛指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加快推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切实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关键在党,关键在各级领导干部。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对党的建设作出的总体部署,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结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培养造就更多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增强各级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新疆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坚强保证。新疆各族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忘我工作,付出了巨大辛劳和心血。党和人民将永远铭记新疆一代又一代各族干部为祖国建立的卓越功绩。希望新疆各族干部像天山雪松、绿洲白杨、戈壁红柳、沙漠胡杨一样植根和挺立于新疆大地,热爱新疆山山水水,热爱新疆各族人民,自觉肩负起党和人民的重托,以造福各族群众为己任,不断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祖国、无愧于人民的业绩。
胡锦涛强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是中央的一项基本方针,也是推进西部大开发的首要任务。做好新疆工作决不仅仅是新疆的事情,而是整个国家的事情。实践证明,中央支持新疆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有力有效的,不仅要继续贯彻落实,而且要不断加大力度。中央将一如既往大力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采取重大措施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
胡锦涛在讲话中要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努力为新疆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要求驻疆部队增强卫国戍边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巩固和发展解放军离不开各族人民、各族人民离不开解放军的军政军民关系,积极参加和支持新疆开发建设。
周永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负责同志会议上强调强化责任 巩固成果 乘势而进 确保新疆社会大局稳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7月12日晚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负责同志会议上强调,要充分认识做好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新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的长期性和尖锐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巩固已有成果,乘势而进,强化维稳措施,确保新疆社会大局稳定。
周永康指出,乌鲁木齐“7.5”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作出决策部署,为尽快平息事态、维护新疆稳定指明了正确方向。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态度坚决,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为维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各级领导积极主动靠前指挥,日夜奋战在维稳工作第一线;广大共产党员挺身而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冲锋在前,舍生忘死,英勇善战;各族群众见义勇为,团结互助,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坚决斗争。大家在关键时刻都经受了严峻考验,作出了突出贡献。目前,维护新疆稳定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各项善后处理工作正在紧张有序进行,生产生活秩序逐步恢复正常,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增强,形势正向好的方向发展。
周永康强调,我们同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是一场捍卫国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严肃政治斗争。当前,各种不稳定因素依然存在,维稳任务依然艰巨繁重。新疆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族党员干部群众,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维护稳定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旗帜,高举各民族大团结的旗帜,齐心协力打好维护新疆稳定这场硬仗,以实际行动保卫新疆和平解放60年来取得的丰硕成果。
周永康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维稳工作责任制,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部署见到实效。一要突出重点,统筹全局。把维护乌鲁木齐社会稳定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形成统一而有力的指挥体系,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事态不反弹不蔓延,以首府的稳定保全疆稳定,以新疆的稳定保全国稳定。同时,统筹做好新疆各地的维稳工作。二要从应对最坏情况准备,加强预知预防,完善工作预案,及时采取防控措施,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发生之前。三要加强群众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向大家讲明事件真相,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宣传各族群众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感人事迹,宣传“团结稳定是福、分裂动乱是祸”的道理,共同维护民族团结。四要切实加强社会管理,抓紧薄弱环节,在查清情况基础上根除治安乱点,夯实稳定基础。五要扎实做好善后处理和依法处置工作。对事件中无辜遇害、受伤和财产受损失人员,要抓紧完善抚恤救助政策,抓紧落实到位。要依法加快涉案人员的处置工作,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触犯刑律的,都要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六要统筹好解决当前与谋划长远的关系,加快新疆特别是南疆等困难地区的发展,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新疆建设得更加繁荣稳定,使各族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美好。
王乐泉在新疆地厅级干部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强调认真学习研讨总书记讲话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
9月2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厅级干部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新疆干部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在开班仪式上强调,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区各级党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广大干部要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全面把握胡锦涛总书记对新疆发展、稳定、民族团结等重大问题的一系列深刻论述和对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的总体要求及战略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卓有成效地推进新疆各项事业,卓有成效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的安排,从今天开始,自治区对区级单位副厅级以上干部进行分期分批集中培训,认真学习、专题研讨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
王乐泉说,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是全区各级党组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在前一段传达学习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对领导干部进行专题培训,深入学习研讨重要讲话精神,并通过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把学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对于我们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激励全区各族干部群众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乐泉说,“7?5”事件再次证明,在当前国际政治斗争大背景下,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政治图谋不会改变,他们继续支持、纵容、利用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的策略不会改变;在新疆,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是不以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善于从历史发展的高度和国际局势变化的大背景中来分析和把握反分裂斗争形势,充分认识我们与境内外分裂势力、敌对势力的斗争,实质上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同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分裂中国图谋进行斗争的继续,是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事关我国核心利益的重大政治较量,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全国各民族大团结的严肃政治斗争。要深刻认识“7?5”事件的性质和背景,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不断夺取反分裂斗争新胜利,确保新疆长治久安。
王乐泉强调,各族干部群众要深刻认识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新疆大地的沧桑巨变,大力宣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倍加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更加坚信只有坚定不移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走社会主义道路,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有光明灿烂的前景和幸福美好的未来,从而激发各族干部群众建设更加繁荣富裕和谐新疆的决心和信心,打牢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
王乐泉说,要深刻认识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伟大实践,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发展。新疆和平解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巨大成就,都是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的结果,都是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新疆的伟大胜利。实践证明,我们党的民族政策是完全正确的,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完全正确的。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我们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最成功的。在总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新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制度保证。
王乐泉说,要深刻认识中央对新疆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战略全局把握和谋划新疆工作。总书记对新形势下做好新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强调做好新疆工作关键是要处理好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自觉做到“三个不动摇”。“三个不动摇”深刻地反映了加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辩证关系,是新形势下做好新疆工作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既是做好新疆工作的关键,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我们一定要坚持“三个不动摇”,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坚定不移地维护新疆社会大局稳定,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
王乐泉强调,要深刻认识抓好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形成促进新疆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力量和牢靠基础。我们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在巩固已有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展领域、强化功能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基层党组织建设力度,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推动新疆各项事业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要继续强化政治观念,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坚强有力、经得起风浪考验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王乐泉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进一步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加快新疆发展、维护新疆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团结奋斗、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参加研讨班的同志要集中时间精力,认认真真、原原本本地学习领会重要讲话,结合实际,潜心思考,充分交流,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讲话的精神实质,把学习培训的收获和成果转化为好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王乐泉强调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9月23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召开厅局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传达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主持大会并作重要讲话。他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切实把稳定团结工作放在首位,作民族团结和维护稳定的表率。要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振奋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落实责任,进一步增强加快新疆发展、维护新疆稳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团结稳定,努力开创新疆各项工作新局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领导努尔?白克力、艾力更?依明巴海、聂卫国、杨刚、符强、韩勇、李屹、肖开提?依明、努尔兰?阿不都满金、宋爱荣、朱海仑、白志杰、尔肯江?吐拉洪出席会议。
王乐泉说,贯彻落实好全会精神,对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和各地各部门要迅速行动,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从现在起集中一个月左右的时间,认真学习好全会文件,全面领会全会精神,切实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贯彻的表率,立足大局,统一认识,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群众,把全会精神扎扎实实落到实处。
王乐泉强调,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十分关心新疆工作和新疆各族人民,将继续大力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采取重大措施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动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深入学习、全面领会全会精神,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疆工作的重大意义,联系新疆和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对如何落实中央关于做好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进行深入调研和谋划,拿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民生改善、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稳定的标本兼治的措施等具体工作的落实意见。要以各族群众思稳定、盼发展的愿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立即启动最为紧迫、具备条件的工作,不辜负党中央的期望。
王乐泉指出,当前,新疆社会局势总体上趋于稳定,但维护新疆稳定的形势依然严峻。自治区各大班子和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把落实全会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同正在开展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紧密结合,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落实第一责任,切实抓好团结稳定工作。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统一到全会精神上来。要让各族群众明白,越是在复杂的形势面前,越是要擦亮眼睛,及时甄别敌人制造的扰乱人心的各种谣言,始终保持敏锐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澄清模糊认识,不盲从、不冲动,坚决不上敌人的当。要充分认识到,党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也是最成功的,对这些实践证明有效、得到各族人民衷心拥护的政策和制度,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并不断加以完善。要严肃政治纪律,牢记民族团结是我们的生命线,不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民族团结的工作要从本单位、从身边的事做起,营造本部门本单位各民族之间亲密无间的和谐氛围。
王乐泉指出,新疆的问题归根到底要靠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来解决。“7?5”事件改变不了新疆正在迈入发展快车道的大趋势,经济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民族团结的牢靠基础没有改变,大企业大集团加大投资新疆力度的信心和决心没有改变,各族群众对新疆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信心没有改变。要紧紧抓住国家继续加大对民族地区扶持力度,深刻认识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有利条件;要引导各族干部群众自觉弥合民族关系的裂痕,促进民族团结和睦,坚定各族干部群众携手并肩奔小康的决心和信心。
王乐泉说,国庆节即将来临,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思想上不能有丝毫放松、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懈怠,务必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
“捍卫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严惩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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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法律?为什么人人都要遵守国家法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要有秩序,更要有规矩。这个规矩,就是宪法和法律。宪法是总规矩,涉及到每一个方面的规矩,就是法律。每一个公民必须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不然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行,秩序就会混乱,老百姓就不可能过好日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体现了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各民族同胞的共同意愿,是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科学制定的,是客观、公正的体现。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遵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上生活、工作的每一个人,不管信仰什么宗教、是什么民族,都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如果触犯国家法律,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是根高压线,谁碰上它谁触电”。作为国家公民,只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才能享受自由、享受生活的美好和幸福。
2、什么是宗教信仰自由?为什么信仰任何宗教都必须遵守国家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就是说,公民可以信仰宗教,也可以不信仰宗教;可以信仰这种宗教,也可以信仰那种宗教。在宪法保障下,新疆各族群众完全自主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没有人因信仰宗教而受到歧视或不公正待遇。目前,新疆有信教群众1000多万人、宗教教职人员2.9万名,其中伊斯兰教教职人员2.6万余名;有宗教场所2.4万余个,其中清真寺2.3万余座;目前在各级人大、政协担任职务的宗教界人士有1800多人,他们都享有充分的参政议政的权利。
我国宗教坚持独立办教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外国宗教势力进行干涉;我国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无论哪一种宗教都没有超越国家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无论信仰或不信仰宗教,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不管是信教的还是不信教的公民,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反对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不能危害国家安全;都不能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都不能违法犯罪,破坏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
3、为什么说新疆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的共同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新疆的历史,是对宪法这一重要论述的生动诠释:
新疆,古称西域,即西部疆域。早在公元前138年和119年,西汉王朝就两次派张骞出使西域,建立了中央政府与西域地方政权的政治联系。在距今2000多年的公元前60年,西汉政府就在新疆设立了西域都护府。新疆正式归入中国版图,成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古楼兰出土的文物中就有大量的汉简(刻在竹简上的古汉语书籍)。在高昌出土的古文物中反映汉文化的文物就更多。高昌王国的陱氏王室就是“操胡语”的汉族人。距今1000多年前,阿勒泰语系游牧民族进入新疆,其中包括匈奴、突厥、契丹、蒙古。光是突厥部落就包括回纥(即维吾尔)、样磨、铁勒、高车、葛逻禄。还有羌族和吐蕃,新疆成为多民族的共同体。
从西汉往后的2000多年间,我国历代中央政府从未间断对新疆地区的管辖和治理,在数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新疆和祖国始终血脉相连,扯不断,分不开。新疆与祖国的关系,既不是一般的朝贡与封赐的关系,也不是一般的暂时的藩属关系,而是表现为不间断的国家行政权力在新疆的直接行使。即使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茫茫戈壁、千里流沙也没有阻碍新疆和祖国内地的交往。即使在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新疆也没有从祖国的怀抱里分裂出去。正如一首歌所唱:“家是一个家,国是大中国”,新疆各族人民的命运和伟大祖国休戚相关,始终密不可分。
4、新疆是单一宗教还是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
近年来,“东突”恐怖势力为了实现新疆的独立,大肆歪曲和杜撰新疆民族、宗教演变的历史,违背历史事实地杜撰:“新疆自古以来就只有伊斯兰教。”其目的是推导出:“只有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才是新疆的世居民族”,最终为他们反汉排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的政治图谋制造“历史依据”。
考古和文献证明:和多民族分布的格局一样,有史以来新疆就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地区。在世界三大宗教中,伊斯兰教是继佛教和基督教之后最晚传入新疆的宗教。早在伊斯兰教之前,新疆就已有多种宗教流传。新疆历史上多种宗教并存的格局是由新疆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多民族分布的特点决定的。
新疆的宗教信仰几经改宗,几经演变,使新疆各民族的宗教信仰错综复杂,特别是几个宗教在同一时期并存,有时甚至是同一民族、同一地区同时并存多种宗教,有时是几个民族同信一种宗教,一些宗教之间互相影响、互相渗透;又有一些宗教之间互相排斥、互相争斗,这就不仅造成了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百家争鸣,五彩缤纷,同时也酿成了社会政治中的刀光剑影,流血牺牲。
早在西汉以前,新疆地区即由原始的自然崇拜,逐步发展为原始宗教萨满教。汉以后萨满教与佛教长期共存,长达2 000多年,至今仍有部分居民信仰萨满教和佛教。隋唐时代,景教(基督教)传入,并长期流行,与其他宗教并存约1 000余年。公元10世纪初,伊斯兰教传入,又长期与其他宗教并存近千年。祆(音xian)教、摩尼教、道教、天主教、喇嘛教、东正教也先后传入新疆,与其他宗教并存。虽然伊斯兰教排斥异教,甚至以武力消灭异教,但是始终也未能改变新疆多种宗教信仰并存的局面。至今在新疆仍然有8种宗教并存,它们是:伊斯兰教、佛教、基督教、藏传佛教(俗称喇嘛教)、天主教、东正教、萨满教、道教。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名称是怎样形成的?
新疆在解放前称新疆省。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维吾尔族和其他各少数民族的情况,中央决定在新疆建立一个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区。在一年左右的时间里,经过各族各界人士充分讨论,反复酝酿,逐步取得一致认识: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区,各民族交错杂居,不可能以某个民族聚居区为惟一基础实行区域自治,而是以一个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为基础,包括若干人口较少的民族建立起自治地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一名称,能够体现维吾尔族在新疆团结各民族实行区域自治,有利于维吾尔族树立团结其他民族共同建设新疆的责任感。最后,中共中央新疆分局确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个名称并上报中共中央批准。
有人以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是“维吾尔族的地方”,这不是无知就是别有用心。在新疆推行区域自治的过程中,中央就曾多次强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应该帮助和照顾区域内其他民族,促进各民族团结。1957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就曾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名称问题有过明确论述:“我们采取的是适合我国情况的有利于民族合作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疆不仅有维吾尔一个民族,还有其他12个民族,有一个民族合作的意思在里面。要讲清楚这个问题。”
6、为什么说民族团结是福?
宪法总纲第四条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事实证明,新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是和谐幸福的基石,是发展繁荣的动力。《古兰经》中有句名言:人类同源,是一个祖先。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生活着维吾尔族、汉族、哈萨克族、回族、柯尔克孜族、蒙古族、塔吉克族、锡伯族、满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达斡尔族、塔塔尔族13个世居民族、34个迁入民族。几千年来,生活在这块辽阔富饶疆土上的各族人民不论是维吾尔族、汉族,还是其他民族,都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对祖国文明的形成和延续,对新疆的开发和建设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几千年来,共有的历史、相同的信念,让各族人民荣辱与共、彼此相依,在血与火的政治斗争中形成了不可分割的血肉联系和兄弟情谊,使新疆成为一个团结、和睦的大家庭。从历史上看,任何分裂活动都阻挡不住新疆历史上各民族要团结、求统一的前进步伐,即使在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新疆也没有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疆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开拓奋进,促进了政治、教育、文化各项事业欣欣向荣。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经济以年均10.4%的速度增长,到2008年新疆生产总值达4203.41亿元,人均达19893元,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居西部省区第二位;工业增加值达1790.7亿元,比1952年增长了274倍;粮食产量突破1000万吨,比1949年增长了11倍;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由7.1亿元增加到361亿元,增长50倍;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由解放初的166元提高到19893元,增长了119倍....;城乡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成就巨大。目前,新疆铁路营运里程已达3010公里,道路通车里程达14.3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1009公里;民航形成了以乌鲁木齐为中心,连接国内外65个大中城市和区内12个地州市的空运网,能航里程达16万多公里;邮电通信建设突飞猛进,建成了覆盖全区的光缆干线,初步形成了完整的现代化的通讯体系。目前,全区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普及率均居西部省区前列;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乌鲁木齐已发展成中亚地区最繁华的城市,成为新疆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家园。教育、文化事业蓬勃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自党的十六大以来,自治区累计完成教育经费投入430亿元,年均投入80多亿元,2007年自治区用于教育的总支出为124.7亿元,占当年自治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二分之一,教育投入已经翻了成百倍;自1997年以来,北京、浙江等8省(市)和15个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与我区南疆四地州建立了教育对口支援关系,据不完全统计,区内外共向我区贫困地区选派支教教师7713人,援助资金8100万元。截至2008年底,全区共有各级各类学校8076所,在校学生440.5万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57.4%;专任教师28.4万人,民族专任教师占41.7%。同60年前相比,新疆的学校数增加了5.8倍、在校生增长了21.7倍,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增加了252万人,专任教师数增长了35.5倍。各族人民共同推进文化建设、共享文化发展成果的局面正在形成。基层文化阵地建设不断加强。“十一五”期间国家投资1.64亿元,为我区建设了400个乡镇综合文化站;2006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先后投入710万元,自治区配套39万元,为全疆配备了23辆送演出下乡的流动舞台车。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保护和发展。被誉为维吾尔“音乐之母”的十二木卡姆,在新中国成立前已濒临消亡,解放后在党和政府的关心、重视和保护下,已成功申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我区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项目达476项,5043人次;接待来访团组167个、2130人次,与世界上60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文化(文物)交流。
新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形成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的新局面。《宪法》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新中国成立以来,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少数民族人民还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利。在历界全国人大的新疆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所占名额比例都在60%以上;自治区主席、各自治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各级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长绝大多数由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同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支持通过各级学校培训、区内外挂职锻炼、异地交流等途径,不断提高他们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目前,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达34.8万人,占全区干部总数的52%,是解放初期少数民族干部的110倍。
新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赢得了强大祖国大家庭的有力帮助和无私支援。为了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仅1976年至2006年中央在新疆的投资就有4853.52亿元,占同期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4.9%;“十一五”期间,新疆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35亿元,超过前45年的总和,其中中央投资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9.1%。新中国成立以来,为改变新疆人才短缺的局面,国家通过分配、调动等方式,号召内地80多万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新疆工作,为新疆输送了大批科学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是“九五”计划实施以来,中央先后从国家机关、内地省市和中央企业抽调得力干部对口支援新疆经济建设,通过投资、开展建设、传播技术和经验、教育培训等方式,直接促进了当地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
新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给各族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福祉。我们看到,这些年各族人民的经济社会交往越来越密切,人流、物流、信息流在各民族间畅通无阻。新疆的维吾尔族人历来有经商的传统,“阿图什商人”的美名传遍四海。现在他们的身影在全国各地都能看到,新疆的美食、特产被他们带到四面八方、天涯海角。同时,国内大批企业家来到新疆投资创业,他们的资金、人才、管理优势极大地激活了新疆的经济。所有这些交流最后都转化为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我们看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的历程,也是各民族不断取长补短获得共同进步的历史。原来身处深山的各族牧民,逐步结束游牧生活,离开封闭,实现定居,走向开放。从前他们是单一放牧,现在则是可牧、可农、可工、可商,可以作多种选择,扮演多种社会角色。这些年,维吾尔族、哈萨克族、蒙古族、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等民族中的新型社会角色不断涌现,如博士生、企业家等等。我们看到,在党中央的领导下,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大力实施扶贫攻坚、改水防病、牧民定居、抗震安居等一系列造福人民的战略举措,大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从吃、住、行、文化、教育、就业等各个方面给各族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真正让各族人民得到了实惠。大量的事实表明:团结不仅是福,而且是生命线。它是早晨明朗的心情,夜晚安睡的梦境;它是公园里的晨练,街道边的漫步;它是书声琅琅的校园,人来人往的街市;它是孩子无忧无虑的笑声,老人多姿多彩的晚年。
7、为什么说分裂动乱是祸?
《宪法》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以热比亚为首的“世维会”和境内外“三股势力”为了达至他们不可告人政治目的,公然违背《宪法》,不断采取暴力恐怖、非法宗教等各种手段,挑起民族仇恨、制造民族对立、破坏民族团结,给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损害。
以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为罪恶政治目的的“三股势力”制造的多起暴力恐怖事件,直接影响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严重伤害了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从1990年“4?5”巴仁乡反革命武装暴乱开始,境内“三股势力”与国际恐怖主义猖狂相对应,制造了爆炸、暗杀、纵火、打砸抢烧等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暴力恐怖事件,直接影响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严重伤害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安全。1992年乌鲁木齐“2?5”公共汽车系列爆炸案,造成3人死亡、20余人受伤;1993年喀什“6?17”系列爆炸案,造成2人死亡、36人受伤; 1996年温宿“2?10”抢枪杀人案、库车县“4?29”系列爆炸杀人案、喀什“5?12”暗杀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荣汗阿吉案、叶城县“8?27”洗劫江格勒斯乡政府案、沙雅“7?5”暴狱事件,共造成20人死亡,5人受伤;1997年伊犁“25”打砸抢骚乱事件、乌鲁木齐“2?25”公共汽车爆炸案,共造成16人死亡、268人受伤;2008年奥运会前后发生的“8?4”、“8?10”、“8?12”严重暴力恐怖案件,造成20多人死亡、10余人受伤;特别是2009年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造成197人死亡(其中绝大部分是无辜群众)、1700多人受伤。
以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为罪恶政治目的的“三股势力”制造的多起暴力恐怖事件,严重破坏了新疆的经济发展,严重破坏了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仅乌鲁木齐市“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就造成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被损毁。从长远看,由此造成的国内外投资减少、旅游人数减少、人才流失增多、发展减缓、群众生活深受影响,特别是民族间情感裂痕产生等损失更大。血淋淋的事实表明:分裂动乱是灾祸,分裂是生命的践踏和伤害,是被毁灭的安康和承受痛苦的心灵,是冷冷清清的街道,是紧闭大门的商场,是魔鬼肆虐的黑夜,是不堪回首的噩梦。
8、我们应该怎样维护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
维护民族团结,就要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团结意识。《宪法》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国是一个国,家是一个家。维护民族团结靠大家。一滴水放在大海里才永不干涸,很多草在一起才能成为草原。各族人民群众只有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团结意识,才能形成反分裂的强大力量,才能保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只有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和团结意识,才能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智慧和汗水,共同建设我们的家园,共同创造各族人民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维护民族团结,就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境内外“三股势力”煽动、策划并组织实施的爆炸、暗杀、纵火、打砸抢烧等一系列令人发指的暴力犯罪事件,不仅针对汉族群众,也针对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各族人民群众,他们的每一次犯罪活动都不同程度地伤害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各族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为此,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各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创造各族人民更加美好的幸福生活,首先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切实认清:“三股势力”煽动、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都是为了挑起民族仇恨、民族对立,达到他们分裂祖国的罪恶政治目的,就是要奴役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新疆各族人民;“三股势力”不代表任何一个民族,也代表不了任何一个民族,他们是民族的败类,是混在善良人群中的“狼”,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要彻底认清敌人的罪恶本质和险恶用心,不轻信、不迷信、不盲从,不做亲者痛、仇者快的事。
维护民族团结,就要讲政治、讲大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是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决策和安排部署是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一定阶段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根本指针。维护民族团结,就讲政治、讲大局,就要牢固对立《宪法》意识和法律法规意识,倍加顾全各族人民精心维护的宝贵的民族团结的大局,倍加顾全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倍加顾全中华民族抢抓机遇实现伟大复兴的大局。切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安排部署上来,要旗帜鲜明地与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认识不含混、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立场十分坚定、旗帜十分鲜明、态度十分坚决,自觉与境内外“三股势力”作针锋相对的斗争。
维护民族团结,就要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新疆各族人民都是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每个人都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必须像珍惜自己生命一样珍惜民族团结;必须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说,做到时时讲团结,事事讲团结,处处讲团结。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把矛头一致指向我们共同的敌人――境内外“三股势力”和打砸抢暴力犯罪分子,彻底粉碎敌人的阴谋。
9、为什么违法犯罪必须受到惩罚?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我国自古以来在人民群众中产生的最朴素的刑罚观念。对违法犯罪人进行刑罚惩罚,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使用专政工具对各族人民共同利益进行保护的体现。“歪风吹不倒天山、犯罪逃不脱惩罚”。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必然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10、利用宗教信仰,破坏民族团结、危害社会稳定、分裂国家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利用宗教实施哪些行为就能构成分裂国家罪?
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利用宗教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构成分裂国家罪。
(1)组织者、教经人利用非法教经点或学校,传授枪支弹药爆炸物制造使用技术,以及进行其他暴力恐怖犯罪技能和体能训练的。
明知上述人员的主观犯罪意图而参与并提供场所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分裂国家罪共犯论处。
为组织者、教经人提供金钱、柴武、器材和设备等物质帮助的,依照刑法第107条的规定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2)借“宣扬宗教”攻击党和政府,以“阿拉木”为由,公开拒绝使用并销毁人民币或政府颁发的证件,或以其他方式公然对抗国家法律、政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
(3)以宗教法庭等形式,强行裁断纠纷,妨害国家司法,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
(4)实施其他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
组织者、教经人应视为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参加学习的人员应根据其具体行为分为积极参加者或其他参加者。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定罪处罚。
12、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利用宗教实施哪些宣传煽动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会怎样定罪处罚?
以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为目的,利用宗教实施下列宣传煽动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1)利用非法教经点、非法“台比力克”活动、学校及其他形式,向他人灌输分裂思想,鼓吹暴力,煽动民族仇视的。
明知上述人员的主观犯罪意图而参与并提供场所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共犯论处。
为组织者、教经人提供金钱、柴武、器材和设备等物质帮助的,依照刑法第107条的规定以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
(2)借“宣扬宗教”把矛头指向党和政府,利用“阿拉木”及其他相关言论,煽动群众拒绝使用人民币,或煽动群众拒绝领用、销毁政府颁发的证件,或煽动群众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念“尼卡”或“塔拉克”等方式破坏婚姻法实施的。
对于明知上述宣传内容,而为宣传、煽动者召集人员、提供场所、经费或者其他帮助的,以共犯论处。
(3)在互联网上开办宣扬民族分裂思想网站、博客或为其提供连接服务;制作分裂国家宣传主页,张贴、登载煽动国家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摘抄、复制具有民族分裂传媒内容并予以传播的。
(4)服刑人员在狱内煽动民族分裂、民族仇恨,宣扬“圣战”或其他宗教极端思想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和传播具有煽动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等破坏国家统一内容作品的。
(6)实施其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
组织者、策划者,或多次向多人进行煽动,或因煽动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
受宣传煽动者实施了被煽动的犯罪行为,对宣传煽动者按教唆犯从重处罚。
煽动者既实施宣传煽动行为,又实施具体分裂国家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03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进行分裂宣传的,从重处罚。
13、犯罪分子颠覆新疆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一十三条还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4、组织、策划、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恐怖活动,应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5、暴力犯罪分子对公交车等交通工具进行打砸、焚烧,造成多人死亡和重伤,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6、境内外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煽动、指挥暴力恐怖活动的,应如何定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7、给与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资金支持和其他帮助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8、非法制造爆炸物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9、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暴力分子对普通群众进行杀害、殴打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1、通过念“尼卡”等宗教仪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如何处罚?
通过念“尼卡”等宗教仪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2、在非法教经活动中,组织者、教经人有哪些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非法教经活动中,组织者、教经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非法剥夺学经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学经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非法拘禁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或者精神失常的。
(4)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3、通过互联网、非法讲经、“台比力克”等形式造谣惑众,损害民族尊严和感情,煽动民族仇恨、歧视,构成何种犯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构成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4、以暴力等方式抢劫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5、窃取他人财物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6、犯罪分子聚众对周围商铺、居民住宅进行哄抢的,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7、通过打砸、焚烧等方式,故意毁坏财务的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8、以宗教习惯、民族风俗为由,煽动、蛊惑他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9、以民族分裂、极端宗教等思想言论,宣传、鼓动、劝诱他人以暴力方式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0、聚众实施打、砸、抢、烧、杀暴力犯罪,致使无辜群众受伤、死亡,财产损失的,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1、实施非法宗教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哪些行为,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给与何种处罚?
实施非法宗教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行为的,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予以定罪处罚。
(1)组织、纠集、强迫或唆使多人参加非法宗教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2)强迫、唆使、纵容多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受义务教育人员及在校生学经、封斋、礼拜,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
(3)争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领导权,强占讲经坛,造成恶劣影响的。
(4)制造宗教、教派之间矛盾,挑起宗教、教派纷争,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利用宗教,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6)领导、组织、纠集教民制造事端,干涉政府行使正常的宗教事务管理职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非法宗教行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上述行为并曾经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从重处罚。
有宗教极端思想并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32、不法分子以宗教信仰为由,煽动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对普通群众随意辱骂、殴打,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4、利用非法讲经、语言技能培训等方式,向学习人员传授如何实施犯罪,如何隐匿、毁灭罪证、逃避和对抗侦查、起诉、审判等犯罪方法的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3、非法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4、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5、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如何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包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36、隐藏、购买犯罪分子盗窃、抢劫的财物的,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7、聚众冲击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的,如何处罚?
《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8、对针刺行为如何定罪,怎样处罚?
对于实施用针状物伤害无辜群众行为,分别情况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使用有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或吸食毒品后废弃的注射器扎刺他人的,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使用无毒害性物质的注射器扎刺、喷射他人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大头针等其他针状物扎刺无辜群众,制造恐怖气氛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论处。
(三)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抢劫、猥亵妇女、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的重罪处罚或者数罪并罚。
(四)故意编造、散布扎刺无辜群众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论处,按照《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五)组织、策划、教唆、指使他人用针状物扎刺无辜群众的,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或共同犯罪,从重处罚。
39、针对针刺事件,公民如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每一个公民都要有强烈的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诉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针对不法分子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在难以正确把握法律界限的情况下,主要还是应当依靠和配合公安机关,将违法犯罪分子抓获并扭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而不应该采取过激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对不法分子实施正当防卫。
40、政法机关针对敌对势力的犯罪活动,采取哪些法律措施?
政法机关坚决依照法律规定,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公安机关全力侦查取证,迅速抓捕犯罪嫌疑人,深挖幕后组织者、策划者;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快捕快诉;审判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依法快审重判。
41、发现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如何处理?
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或者正在被追捕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至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借机滋事,从事打砸、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分民族、性别、身份、宗教信仰,一律依法惩处。
42、对已实施犯罪的人,采取的政策是什么?
已实施犯罪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对于投案自首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顶风作案的,坚决依法严惩。
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2009年9月6日
?《学习文选》第一期
在自治区“法治进机关”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杨 刚
(2009年5月7日)
同志们:
开展以“法治进机关”为“龙头”的“法治六进”工作,是我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五五”普法规划的一项创新举措,对推进各级机关法治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刚才,自治区检察院、国土资源厅、新闻出版局、昌吉州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等五个单位,介绍了他们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和借鉴。
下面,我就进一步推进“法治进机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从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出发,切实提高对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加大普法教育工作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实践活动,全区法治建设工作取得新成效。各级机关,各族干部的法律素质显著增强,依法办事水平明显提高;党务政务、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不断健全,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各项监督制约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执法和从政行为不断规范。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各级机关的法治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不当的执法和行政行为还未得到及时制止和纠正,监督和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权力与利益挂钩、与责任脱钩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一些机关干部法治观念不强,不学法、不懂法、不尽责、不依法办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让各族人民群众满意,就必须加快各级机关法治建设,认真深入地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
首先,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的法治。立法是人民利益的体现,执法是人民利益的实现,司法是人民利益的保障,一切为了人民,是建设法治政府、推进机关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促使广大公务员和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和约束权力,依法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才能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次,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是加强机关自身建设,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党和政府形象的体现者,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实践者。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可以促进各级机关法制化建设,落实依法决策和科学民主决策,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深入推进“法治进机关”工作,可以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公务员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机关承担着广泛而繁重的管理职能,负责实施大部分法律法规。推进“法治进机关”工作,能够有效保证机关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防止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杜绝执法犯法和徇私枉法,更好地保障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从而促进和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动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围绕解决实际问题,找准“法治进机关”工作的“突破口”
“法治进机关”是区别于“法律进机关”而提出来的务实举措。二者的区别是,“法治进机关”更加强调学法与用法的结合,更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推进“法治进机关”工作,一定要深入调研,找准突破口,加强针对性。总结自治区和各地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两年来的经验,要寻求突破、解决问题、求得实效,就要着重在“一学”、“三抓”、促“两无”上下功夫。
“一学”,就是学法要实实在在、打牢基础。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法,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宪法精神;三是本职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每一个公务员、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准确掌握宪法基本精神。这样,本职工作所需的法律知识才能正本清源,更好地发挥作用。那种在普法工作中,只关注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宣传,不注重打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宪法精神基础的倾向,必须注意克服和纠正。
“三抓”,一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着重依法规范从政行为;二抓依法尽责,着重提高工作效率;三抓“阳光”政务(党务、检务、法务),着重强化民主监督。这“三抓”,是“法治进机关”中“治”的核心。首先,是制度建设。制度要实在、管用,能落实。要着眼于规范决策、行政和执法行为,特别要依法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其次,要狠抓依法尽责。防止“不作为、滥作为”问题的发生。在这方面,既要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责权、限权、慎权”意识,防止权力的滥用。还要树立“法治就是效率”的观念,强调依法尽职尽责,在“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因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因尽责不力而拖拉磨蹭;第三,要着力抓好“阳光工程”,强化民主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权力健康运行的推进器。没有公开,就谈不上法治。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的情况外,党务、政务、检务、法务都应该公开、透明,这样既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还可以防止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腐败和滥用权力,增强机关的公信力。
促“两无”,是“法治进机关”的基本工作目标。“两无”,一是无群众投诉;二是无违法违纪案件。这两条看似简单,能做到、做得好,必须在前面所讲的“一学三抓”上下功夫。
“一学、三抓、促两无”,简单明了、易于操作,是我区“法治进机关”工作开展两年来,在各地、各部门工作经验基础上的初步总结,在深入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还要不断补充、归纳、完善、提高,以更务实、有效的方法推动这项工作开展,促使各级机关的法治建设达到新的水平,迈上新的台阶。
三、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推进“法治进机关”工作深入开展
深入开展“法治进机关”工作并取得实效,既要明确“为什么”、“抓什么”,还要明确“谁来抓、怎么抓”。
第一,必须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的“一把手”,是“法治进机关”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过问此事,听取汇报,研究具体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工作。自治区要建立牵头情况讲评机制,对好的表扬,差的通报,促使各牵头部门进一步负起责任、做好工作。
第二,必须坚持领导抓、抓领导。“法治进机关”是“法治六进”的“龙头”,既要“一把手”抓,更要抓好“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防止“法治进机关”只涉及机关一般干部,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无关的倾向。同时,还要注重抓好一线执法和办事人员。直接与服务对象、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机关和执法一线工作人员,其法律素质、依法办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办事成效和机关形象。因此,“法治进机关”,在工作对象上,要注重抓两头、带中间、促全盘。
第三,要建立评估监督机制。要以新闻媒体监督、职能部门监督、社会调查评估为基础,建立机关法治建设的评估监督机制。自治区依法治区办公室要汇集、整理这方面的信息,定期通报。各级机关都要建立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务实推进机关法治建设的工作机制,对媒体的采访,要主动欢迎、配合,要敢于亮丑,接受批评,要在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推动下,使“法治进机关”工作针对性更强,效果更好。
第四,要落实激励机制。要解决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与干坏一个样的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好正反面典型,把“法治进机关”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干部考核内容,使其成为硬指标,推动“法治进机关”工作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
同志们,“法治进机关”工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工程,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执政理念,密切党群、干群联系的“民心工程”,意义重大、任重道远。我们要以这次经验交流会为动力,学习先进经验,不断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强本地本部门机关法治建设,推动全社会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自治区“法治进单位”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 贾帕尔?阿比布拉
(2009年5月8日)
同志们:
今天,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在这里召开全区“法治进单位”现场经验交流会。上午,大家实地学习观摩了自治区农科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法治进单位”工作,亲身感受到了这些单位的工作实绩,很受鼓舞,也很有收获。刚才,自治区农科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5家单位在会上介绍了他们开展“法治进单位”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会议还印发了其他地州和部门的典型材料。我感觉,这些单位的经验做法都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希望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借此机会,我讲几点意见:
一、着眼于促进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重要性的认识
单位是社会的细胞,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性作用。开展“法治进单位”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推进自治区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生动实践。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这就要求我们既要通过加快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为主要内容的综合素质,只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法治进单位”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践活动,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中应有意义和重要举措。深入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就是要让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保障他们能够依法参与单位各项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实把他们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同时,只有通过把法治引进单位,把单位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问题、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各种关系,才能促进单位内部和谐稳定,才能实现单位的健康发展。
(二)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保障。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当前,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大局总体稳定,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以民生问题为主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凸现。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增多,涉法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机关和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足,执法观念、执法水平不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利益诉求和表达方式不当。这些现象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远不相适应,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很大影响。开展“法治进单位”工作,就是要将法治实践作为普法的最佳途径,把严格执法、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作为法治进单位的核心内容,将学法、用法、遵法、守法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机结合起来,将“法治进单位”与促进本职工作和本单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就是要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运用法律手段,通过合法程序解决矛盾纠纷和问题,这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途径,也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三)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是推进依法治区工作的具体举措。依法治区要求全区各族人民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自治区事务,逐步实现全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加强单位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深入开展法治进单位工作,把决策、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运作都纳入法治的轨道,才能不断加强单位法治建设,进而加快推进法治新疆建设进程。
各地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清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肩负的重大责任和使命,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民主法治建设尤其是依法治区工作的要求上来,统一到自治区“法治进单位”活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开拓进取,求实创新,扎实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六进”活动深入开展。
二、着眼于实现单位法治化管理,进一步深入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
单位是社会的基本元素,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广大职工依法办事意识和能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每一个单位都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全区各单位要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始终坚持“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突出科学发展观这一主题,更新观念、创新方式方法,健全完善机制,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法治进单位”活动取得新进展。
要建立健全学法用法制度。每个单位都要建立职工学法制度,做到有组织学法的领导机构,有学法计划,有学法资料和读物,有授课的教师,有学习法律的公共场所,有干部职工学法考核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要突出抓好单位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把单位开展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干部和班子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以“管理规范、运行有序、办事高效”为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与本单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既了解一般的法律法规,又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业务需要,熟练掌握和使用常用的法律法规。通过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进单位”实践活动,进一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单位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能力,增强广大干部职工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提升单位法治化管理水平。
要立足服务广大职工,突出为民、关注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展法治实践活动任何时候都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职工,坚持着力民生、着力民心,从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入手,多做对长远发展有利的事,多做让职工受益的事。各单位要在大力宣传与职工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从解决好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力求把职工的现实需求与法律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在关注民生中服务职工,切实把解决单位和职工热点难点问题的过程成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过程,增强广大职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依法履行义务、依法承担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要突出重点,在法治实践上下功夫、见成效。开展“法治进单位”工作,落脚点还是要放在解决问题、践行法治上。要把法治实践的成效作为检验“法治进单位”工作开展是否扎实有效的基本标准。在继续抓好普法工作的同时,更加突出依法治理,不断强化以“依法决策和依法管理”为重点的法治实践,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制度,着力解决单位内部在制度管理、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消除干部职工法律素质不高、服务意识淡薄,以及不按规定、不按法定程序办事,工作效率低下、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使各族干部职工在增强法治观念的同时,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执行法律,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法律的途径解决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法治进单位”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要建立和完善典型推动机制。坚持抓点带面,典型引路,充分发挥典型的辐射和推动作用,是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今天这个会议总结推广了5个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希望这些示范单位继续不断探索、不断提升、不断创新学法用法的新途径、新机制。同时,也希望全区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认真面对广大职工的新期待,积极开展“亮点”工程建设,从新的视角、新的高度,发现、培育、总结、推广、丰富典型经验,进一步提高抓典型的自觉性,运用典型指导工作,形成良性发展机制,推动“法治进单位”活动不断取得新突破、新成效。
三、着眼于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对“法治进单位”工作的组织领导
健全和完善“法治进单位”活动长效机制,是深入推进“法治进单位”工作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也是法制宣传更好地服务群众的根本保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长效机制,使包括“法治进单位”在内的“法治六进‘工作更加深入群众、扎根基层、服务人民、促进和谐,真正成为各级领导重视、人民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法治进单位”工作能否提升水平、取得实效,关键在于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各级党政主要领导都是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六进”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都应切实负起领导责任,真正把“法治进单位”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严密组织。要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带头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法治进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尤其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进单位”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好具体谋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的作用,在本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的要求,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形成合力。
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充分调动各族干部群众参与“法治进单位”工作的积极性。包括“法治进单位”在内的“法治六进”工作是一项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只有群众的广泛参与,“法治六进”中的每一“进”才有生命力,只有群众的自觉实践,“法治进单位”工作才能全面有效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组织和调动各有关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法治进单位”工作中来。普法依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法治进单位”工作组织好、实施好,确保取得实效。
要抓好落实,加强考核。抓落实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同样,抓好“法治进单位”工作,归根到底也要狠抓落实,只有抓好落实,才能实现“法治进单位”的目标要求。各级领导尤其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治进单位”牵头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协调配合,把抓落实贯穿于“法治进单位”工作的全过程,通过抓落实,确保整体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定期对“法治进单位”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改进措施。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作风飘浮的单位,要严肃批评通报,并督促其认真加以改进。要及时培育和发现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大力宣传“法治进单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法治进单位”的良好氛围。
同志们,开展“法治进单位”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做好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任务繁重。我们一定要以这次现场会为契机,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要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认真抓好“法治进单位”各项任务落实,为建设“法治新疆”、“平安新疆”、“和谐新疆”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
推动“法治进乡村”工作扎实进展
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司法厅党委书记 杜建锡
(2008年3月15日)
同志们:
根据《2008年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要点》安排,经请示自治区党委领导同意,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司法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在这里召开“自治区‘法治进乡村’工作现场会”。介绍、推广和田地区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推动“法治进乡村”工作务实开展的经验。这也是自治区“法治六进”工作自去年全面推开以来,召开的第一个现场会。上午大家参观和聆听了和田地区的经验介绍,必定有了相应的体会和收获。下面,我就为什么要在和田地区召开这个现场会?现场会要达到什么目的?今后要怎么做等问题,从三个方面作一阐述。
一、和田地区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推进“法治进乡村”的做法针对性强、成效明显,非常值得学习和借鉴
近几年来,和田地区针对当地农村特点,本着“合情、合法、管用”的原则,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将涉及农村、农民生产、生活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汇编成《村规民约》,据此进行农村的普法宣传和依法治理,使其成为看的明白、用着方便的“农民身边的法”。随后,为了推进农村法治实践,依法解决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田地区又在总结经验、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围绕落实《村规民约》,创造性地制定和实施了“守约承诺制度”:即,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务公开为重点,健全、完善村民(代表)大会议事、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一事一议”等制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优势,通过村民“自己点内容、自己定制度、自己提措施”,以合同约定、相互承诺的形式,明确村干部和村民在宗教活动、计划生育、教育卫生、水土林牧、村务管理等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并采取适当的经济手段做担保。通过村干部和村民共同签订《遵规守约承诺书》,尤其是注重抓好“承诺兑现”环节,使《村规民约》由“虚”变“实”、由“软”变“硬”,进而把学法与用法结合起来,把维护权益与承担责任明确起来,把法治实践与诚信实践联系起来,把“学到”、“知道”、“说到”、“做到”统一起来。不仅使《村规民约》成为农村干部群众人人知晓的“身边法”,更成为村官和村民相互监督、人人都要遵循和落实的“管用法”。
通过落实《村规民约》,不仅提高了和田地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诚信意识,还较好地解决了困扰和田农村稳定发展的诸多热点、难点问题:首先是在遏制非法宗教活动、维护农村稳定工作中作用显著。针对和田地区民族、宗教特点,《遵规守约承诺书》把禁止非法宗教活动作为承诺重点,填补了法律、行政处罚尚未涉及的空白点,使村级组织主动站到反分裂斗争第一线,促其更好地发挥维护稳定“战斗堡垒”的作用;二是解决了农村一些多年管不了、管不好的难点问题,如计生检查、学生入学、农技推广、收费出工、村民开会学习等村务管理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加强了对村干部的监督。促使村干部履行职责、转变作风、实现民主法制管理,密切了干群关系。《村规民约》及守约承诺制度,动员村民广泛参与,把农村“两委”干部作为履约承诺的监督重点,督促村干部带头守法遵规、依法办事,对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干群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四是通过具体的法治实践,村官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诚信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农村守法诚信、遵规履约的氛围日益浓厚,有力地促进了和田地区农村的和谐稳定和发展进步。
和田地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以“守约承诺制度”为保障的“法治进乡村”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切合新疆农村实际,加强了基层基础建设,体现了村民自治特点,突出了法治实践,群众参与度高,工作针对性强、实际效果明显。这一做法和经验,对我区深入推进“法治进乡村”工作,依法解决影响农村稳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作用,值得在全区推广。
二、和田地区经验的有益启示和推广这一经验的积极意义
和田地区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推进“法治进乡村”的做法,既为我区各地深入推进“法治进乡村”工作提供了学习、借鉴的经验,也使我们从中得到诸多启示:
(一)要围绕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把解决难点、热点问题作为“法治进乡村”工作的着力点,重实效、打基础,找准“抓手”、开拓进取。“法治进乡村”,重在“法治”二字。因此,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下乡”、普法、送法、学法的层面。必须紧扣时代主题,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在学用结合、依法治理、推进法治实践上下大功夫,使其成为促进农村的稳定、和谐与发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要勇于解决影响农村稳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以此为“突破口”,找准“抓手”、夯实基础、求得实效。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只有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推进法治实践,“抓手”才能找得准、抓得实。和田地区就是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作为“法治进乡村”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并针对农村特点,以宣传、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以“守约承诺制度”为保障,通过逐步总结提高,使“法治进乡村”工作在抓实、务实、落实中取得了实际成效。
(二)讲求实际、遵循规律、解放思想,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实事求是解决难点问题。《村规民约》并不是和田地区的发明。但是,他们用求实创新的探索和实践,使老形式充实了新内容、拓展了新方法、取得了新成效。和田地委书记程振山对开展这项工作提出过明确要求:“落实《村规民约》,要“合情、合法、管用”。这三句话、六个字,也是对这项工作经验总结的高度概括:合情,就是讲求实际。要依据农村实际、维稳实际和民生实际考虑和决定问题;合法,就是遵循法律。强化农村治理,必须顺应农村工作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依法健全农村民主自治机制并充分发挥作用。正如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管用:就是切实有效。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空谈、讲实效。在切合实际、依法办事的前提下,什么办法管用就用什么!实践证明,通过村民自治途径,“自己点内容、自己定制度、自己提措施”,在强化自我教育的同时,附以适当的经济手段加强民主管理,合同约定,相互监督、承诺兑现,既合情,又合法,更管用。不仅有效地解决了一些难点问题,也使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得到充分保障。正如我们所体会到的那样:《村规民约》、“守约承诺”,是提高村民法律意识、诚信意识,维护稳定、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的“奠基石”;是密切干群关系的“黏合剂”;也是维护农民权益的“护身符”。
(三)以务求实效为目标,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经验、总结提高、逐步完善。和田地区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以“守约承诺”为保障,推动“法治进乡村”工作务实开展的一整套做法,是在努力实践和探索中一步一个脚印、逐步总结、发展起来的。例如,面对《村规民约》宣传容易落实难的问题,他们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总结出“守约承诺”的做法,并形成一整套制度进而全面推开;面对兑现金交纳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他们又探索总结出“五个规范”的管理办法,使之逐步成熟、日益完善。当然,这些经验和做法即使在今天,也还不能说十全十美,仍存在一些尚待继续探索、改进和完善之处。但是,任何好经验都是在实践中逐步总结、完善而形成的。学习和田地区的经验,不单单是学习他们的做法,更重要的是要学习他们身处艰苦环境,不松懈、不气馁,迎难而上、锐意进取,发现问题不放过、不见成效不撒手的强烈的事业心和使命感。只有这样,才能学到精髓、干出成效。
(四)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发挥整体合力,纳入考核目标。和田地区这项工作推的广、力度大、效果好,离不开主管部门的勤奋努力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参与,更与地委、行署、各级领导特别是两任地委书记的大力支持、及时指导密切相关。前任地委书记朱海仑,亲自修改、审定《村规民约》,并将实施方案以地委文件签署下发;现任地委程振山书记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及时指导,提出了“合情、合法、管用”的工作原则。这项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多家部门主动配合,将主要内容纳入地区综合治理考核目标,使这项工作干有目标、评有标准,调动了基层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成为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发展的好办法、硬措施。
和田地区的经验告诉我们:推进依法治区进程,落实“法治六进”各项任务,就要象和田地区抓“法治进乡村”工作这样,扑下身子,埋头苦干、深入调查、认真研究、坚韧不拔、摸索规律,寻找解决问题的“抓手”和“突破口”。围绕解决本地的难点、热点问题,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突破老套路,创造新方法。既要找准“抓手”,更要有让“抓手”抓实的具体举措和配套办法。使“法治进乡村”由纸上的计划、要求,变成解决实际问题、夯实基层基础、提高公民素质、保障稳定发展,实在而具体的法治实践过程。
三、学习、借鉴和田地区经验,把“法治六进”特别是“法治进乡村”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
自去年上半年自治区以党委、政府“两办”文件下发“法治六进”实施办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多数地、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做动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工作有序推进,发展势头良好。但也应看到,由于“法治六进”是一项新事物,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也出现了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做和做什么、观望、等待等问题,也有的仍习惯于老观念、老做法,搞“普法宣传”轻车熟路,推进“法治实践”一筹莫展。召开这个现场会,就是为了让大家开拓思路、解放思想、学习借鉴,把“真经”取回去,把工作促上去,突破旧格局,拓展新局面,扎实推进农村牧区的法治实践,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法治基础打牢、夯实。
(一)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田地区通过《村规民约》开展“法治进乡村”的做法,自治区在去年曾向各地转发,但因工作头绪多、任务重等原因,多数地区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的措施也极为有限。今年是“法治六进”务实推进之年,必须先从最基础的“法治进乡村”抓起。实践证明,要做好一项工作,决心、信心、勤奋和毅力是不可或缺的。要使工作出成效,环境和物质条件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工作思路、务实精神和锐意进取、不甘寂寞、敢于创新的拼搏意识。和田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工作条件落后,工作却不甘落后,相比之下,条件好的地区更没有做不好工作的理由。为此,必须更新观念、改变做法、努力作为。要把“法律”的“律”转变为“法治”的“治”,口头和文字上改起来不难,思想观念和工作实践中的一字之差却不易改变。无论在认识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都必须与时俱进,要切实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实践”。在继续做好普法、学法工作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到推进法治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上来。通过“法治进乡村”,夯实基层基础、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与发展。
(二)认真学习借鉴和田经验、扎实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的法治实践。我区地域辽阔、南北疆、农牧区差异很大。但每个乡村、牧区,都有自己的重点和特点工作,都有各自影响稳定、和谐与发展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学习和田经验,推进各自农村牧区的法治实践,都有广阔的舞台。因此,必须加大工作力度,把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的“法治进乡村”工作推广开来,按照十七大精神,把农村民主法治建设推向深入。在学习和田经验方面,既不能无动于衷、凑合应付,也不能拿来主义、照搬照抄,而是要结合各自特点,明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学习中发展,在借鉴中提高。围绕提高干部群众素质、解决难点问题,促进农村牧区和谐稳定和发展,打基础、抓落实、见成效。
(三)主动协调、不等不靠。包括“法治进乡村”在内的“法治六进”各项工作,都是需要方方面面协调配合的系统工程。但是作为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的“法治六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同志更要主动协调、充分发挥依法治地(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作用,主动向地州党委、政府(行署)汇报工作、寻求支持,主动与牵头和负责、协作部门沟通联系,形成合力,完善配套措施,建立考评制度,调动各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的积极性,形成相互配合、共谋发展的大格局。
(四)学习借鉴、完善提高。以落实《村规民约》为“抓手”的“法治进乡村”工作,是一部大乐章,和田地区的经验,只是这部乐章的序曲,其悠美动人的精彩华章,还要靠各地结合各自实际,继续发展、创造、完善提高。“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各地学习借鉴和田地区经验,既要踏踏实实学其成功做法,又不要原地踏步。和田经验不是“雷池”,而是发展的基础,要结合各地特点,取长补短,使这一做法更完善、更有效。当然,发展创新的前提首先是学习和借鉴。必须把第一步扎扎实实迈出去。
(五)检查督促、抓好试点。为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每个地州,都要选一个县进行试点。全区每个县也要确定并抓好1个试点乡。抓好试点,重在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只抓《村规民约》这个形式。这就要求各地的同志,要把和田的“真经”与各自的“真情”有机结合起来,开动脑筋、集思广益,切实把准“脉”、下准“药”,让工作实打实,试点见成效。各地要切实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在工作扎实进展中发现好做法、总结新经验,尽早形成各自的示范样板。自治区将在今年下半年,对学习和田经验,推进“法治进乡村”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希望各地都能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
同志们,推进我区农村牧区的民主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需要我们每一个同志的共同努力。让我们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十七大精神,学习借鉴和田经验,把我区以“法治进乡村”工作为载体的农村牧区民主法治建设引向深入,为建设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尽我们的全部努力。
谢谢大家!
在自治区“法治进社区”哈密现场会上的讲话
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成员 司法厅党委书记 杜建锡
2008年11月14日
同志们:
年初我们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法治六进”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作出了新安排。在各地狠抓落实、积极试点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党委领导同意,我们会同“法治进社区”工作的牵头部门自治区民政厅,在这里召开自治区“法治进社区”现场会。这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也是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会议的第一阶段,大家参观了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市的部分社区。今天上午,又对哈密市的四个社区进行了观摩,对这些城市“法治进社区”工作有了初步、直观的认识。刚才,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昌吉州玛纳斯县、阿克苏地区拜城县新苑社区等,分别介绍了他们推进“法治进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特别是哈密地区,详细介绍了他们“突出一条主线、抓好三个重点”,推进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这些经验做法,从不同侧面,展示了我区各地在推进“法治进社区”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务实精神、探索精神、创新精神和取得的实际成效。为我们进一步扎实推进“法治进社区”工作创新了路子、积累了经验。在这里,我谨代表自治区司法厅党委、代表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在这项工作中付出辛勤汗水、作出明显成绩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及全体同志,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为了更好地领会这次现场会精神,使大家学有所获、取到“真经”,更加务实、有效地推进各地“法治进社区”工作,我讲几点意见。
一、不断探索,廓清思路,把握重点,使“法治进社区”成为建设新型社区的有力保障
社区是城市政权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最基层组织,是各项工作的承接点,也是社会稳定、和谐、文明、发展的基准点和保障点。随着城乡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快,人的属性日趋多元化。在市区、城镇,不管一个人有没有单位,都要在社区生活。经济成分和人的身份的多样性、社会群体的复杂性,加上城乡人口的大流动,使社区成了各种社会关系的汇聚点,各种矛盾、纠纷的孕育点。在一些城乡结合部,更容易成为藏污纳垢、案件频发的萌生点。这些新特点、新变化,使原有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方式远远滞后。加强和推进社区建设,已成为新形势下城市建设、社会建设、法治建设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重大课题。
正因如此,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社区建设。自治区党委专门做出安排部署,专门抽调大批干部充实社区,让“好人好马上一线”。保证每个社区都有5-7名脱产干部,使在职干部真正成为社区的骨干,使社区的党组织建设真正得到加强。我区的“法治进社区”工作正是在这一大背景下全面实施的。可以说是“舞台”广阔、正逢其时。因为,只有以建立新型社区为手段,找到行政力量、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力量的结合点,通过建立规范、有序、文明、高效的运行模式,才能使社区成为安居乐业之地、和谐相处之地、文明生活之地。“法治进社区”是社区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不仅是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和谐生活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构筑社会管理牢固基础、夯实安全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必然要求。
但是,“法治”如何“进社区”?“进社区”干什么?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一方面,“法治进社区”有其新内涵、新要求,不能还是过去“送教材、发传单、贴标语、挂横幅”等单纯普法的“老一套”;另一方面,“法治进社区”也不能包罗万象、没有特点和重点,使其成为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边装,做一些任务不明、职责不清,做不了也做不好的事。面对这一难题,唯有反复探索、努力实践,才能逐步理清思路,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
今年上半年,在昌吉、乌鲁木齐等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经过认真调研,我们认为,“法治进社区”必须突出“法治”特色与社区功能的有机结合,既不能过于强调“法治”包办社区的诸多职能,也不能空谈法治脱离社区实际。为此提出了“一普两抓”的工作思路。即,围绕社区的和谐稳定,注重加强社区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教育;着力抓好解决社区民生问题;抓好社区民主建设。初步解决了这项工作一时摸不到头绪、重点难把握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进一步深入调研和反复探索,力争使“法治进社区”工作在思路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重点“抓的准”、工作“做的实”。下半年,在各地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我们不断归纳、提炼了哈密地区“法治进社区”的经验和做法。通过上午的参观和刚才哈密地区的经验介绍,相信大家已经对这一工作思路、主要内容和具体做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突出一条主线、抓好三个重点”。一条主线:就是抓好社区干部特别是党支部和党员干部的学法用法和法治实践,把“学法明理做实事、依法尽责得民心”,作为“法治进社区”贯穿始终的一条主线。就是通过抓干部带居民,抓法治建设促社区管理;三个工作重点:一是“保民安”;二是“重民生”;三是“促民主”。“保民安”,就是要求社区干部围绕维护稳定大局,依法尽责,落实制度、责任到人,保证社区的稳定和居民的安全;“重民生”,就是要求社区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为重点,落实责任制、建立长效机制,使矛盾能化解、问题能解决、民生有保障;“促民主”,就是要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民主政治、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依法健全和落实相关制度,鼓励居民经常性参与民主活动,更多地参与社区各种事务的决策,更多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提升居民的民主理念,实现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哈密地区“法治进社区”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尽管还谈不上尽善尽美,但却是我们对这项工作认识和探索的不断深化,已经开辟了好的途径,展示了好的前景。这一工作思路和做法,还需要进一步实践和探索、总结和发展。今天召开这个现场会,就是要让大家在学习借鉴中思考探讨,带着问题来、理清思路归,提出本地“法治进社区”的好途径、好办法,使这项工作经过实践、总结、提高,再实践、再总结、再提高。使“法治进社区”工作更务实、更有效,对加强新型社区建设,夯实政权基础起到更实际、更显著的作用。
二、认真学习哈密等地“法治进社区”的经验和做法,创新方式、展现作为
哈密等地“法治进社区”的经验,经历了实践探索、总结提高、反复提炼等过程。反映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特点和规律,具有推广借鉴的价值和鲜明的时代特点。这一经验的特点之一是: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切合实际,容易理解、把握和操作。社区是社会的基层组织,“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上边千条线、下边一根针”。“法治”的效能之一,就是规范和有序。“一条主线、三个重点”,既囊括了社区民主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又突出了工作重点。好记、上口、便于操作。解决了这项工作一段时间头绪不清、要领不明,“老虎吃天、无处下嘴”的难题。特别是,把工作重点放在解决“民安”、“民生”、“民主”问题上,既凸现了“法治”的要求,又抓住了社区最基础、最重要的问题,符合十七大精神,也符合社区的实际。“法治”与“法律”的区别在于:“法律”是书本上具体的法条;“法治”则是依法治理和依法解决实际问题。我们把“法律六进”动了一个字,改为“法治六进”,就是要改变只“普”不“治”、重“普”轻“治”的倾向,把学和用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学法用法特别是法治实践,解决人们关注的实际问题。“民安”、“民生”和“民主”,这三个工作重点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社区又都有各自的特点。就普遍性而言,“保民安”,重点是流动人口的管理、教育和矛盾纠纷的排查解决;“重民生”,重点是“低保”及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促民主”,重点是居民意见的疏通、表达渠道畅通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等等。在社区工作的千头万绪之中,理清并抓住三个工作重点,并根据社区情况确定各自的主要内容,在依法解决百姓关注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这就避免了“东一榔头西一棒”以及泛泛宣传走过场等问题发生,保证了“法治进社区”工作在抓的准基础上抓的好、抓的实。这是哈密等地经验值得借鉴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一经验值的特点之二,是将从事社区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党员干部,作为“法治进社区”的“重中之重”,将其“学法知责、依法尽责”作为贯穿全部工作的一条主线放在首位。实践证明,做好任何一项工作,其决定的因素,是做工作的人。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决定的因素是人而不是物”。我们常说事在人为,都是讲的这个道理。同样,“法治进社区”工作要做好,首先和最重要的,是社区党员干部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一心为民、守土尽责。社区是人们生活的共同体,社会各阶层的人生活在这里,社会各种矛盾聚集在这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使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的理念深深根植于从事社区工作的党员干部心中,进而落实到社区各项制度建设之中,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解决人们关注的“权益”问题,保持社会安定团结,使全体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哈密等地的经验告诉我们:开展“法治进社区”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社区工作中的具体表现,要做好“法治进社区”工作,必然要求我们社区干部树立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提高社区党员干部忠实履行法定职责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要抓学习培训,要抓制度规范、也离不开考核评估和奖惩激励。哈密地区将其总结为“一学三考”(抓好学习培训和考试、考勤、考核)制度。可以说,“法治进社区”,就是首先要把社区党员干部造就成为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实践者和模范执行者。使之懂规则、守规矩、尽职责,成为受百姓拥戴的“得民心”之“人”。这是“法治进社区”的第一任务,也是加强基层政权、夯实基层基础的重要内容,更是“法治进社区”工作能否做好、做实的关键。突出这条主线,就等于抓住了这项工作的“生命线”,牵住了“法治进社区”的“牛鼻子”。同样,抓“法治六进”的每一“进”,都要首先抓好这一部门、这一领域的党员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学法用法、依法办事和依法尽责。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能够依法办事、懂规则、守规矩,就会促进这个单位和部门的法治建设和法治水平。反之,“上梁不正下梁歪”。这也是我们在整个“法治六进”工作中,把“法治进机关”作为“龙头”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所在。
这一经验的特点之三,是通过“法治”手段,解决实际问题。“民安”、“民生”、“民主”这三个工作重点,每一个都是一篇大文章,都包含有很多具体内容。“法治进社区”不可能把每件具体工作都大包大揽起来。社区的每项工作都有法定的职责部门具体负责。“法治进社区”需要做的,是要弘扬法治精神,是针对社区中与法治相关的人和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落实具体管用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达到“保民安”、“重民生”“促民主”的实际效果。例如,“保民安”重点是抓好社区的安全稳定。影响稳定的因素比较多,我们不能只管哪一件事,或只是哪一个事未管,而是要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的前提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关责任制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使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头上,落实到每个时段、每个地段、每个部位,使案件少发、矛盾减少;再比如,“重民生”是许多职能部门都在抓的一项工作。“法治进社区”,不是要我们简单做几件好人好事,而是要使居民的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特别是要关注、关心弱势群体,依法保护他们的权益。一句话:“法治进社区”是通过“学法明责、知法尽责、依法督责”,以制度化的手段、规范化的途径,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解决社区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长效机制,打牢基层基础,保证社区的平安、文明与和谐。
这一经验的特点之四,是工作成效日见明显。从会议参观和哈密等地的经验介绍以及调查了解的情况看,凡是这项工作务实开展的社区,都呈现出一些明显的共同点:一是社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并能够坚持落实,形成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及时解决居民疑难、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二是社区党员干部法治观念、依法办事、守土尽责意识强,工作人员办事规范、服务态度好、工作效率高,干群关系密切、居民普遍比较满意;三是流动人口的管理、宣传、服务到位,社区居住者的基本情况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对象的管理和帮教工作务实有效,邪教、非法宗教活动得到遏制,刑事及治安案件逐年减少;四是居民依法维权意识强,民主、文明氛围浓郁,居民有序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社区整洁卫生、文明祥和。各民族、各阶层居民和谐相处,居者满意,安心、称心。等等。通过会议参观和经验介绍,我们能够明显感受到“法治进社区”工作给各地社区带来的新气象、新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以得民心之人,做保民安、重民生、促民主之事”,其社会效果会与日俱增,保障和促进新型社区建设的作用也会更加凸显。
三、 加强指导、推广典型,促进“法治进社区”工作的扎实开展
在自治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全力推进的时候,我们召开这个现场会,就是要以科学、务实的态度,把“法治进社区”这项打基础、管长远、为人民、促发展的好事进一步做好、做实。抓好“法治进社区”乃至整个“法治六进”工作,本身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自治区民主法治建设,保证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具体举措。因此,我们必须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开扩视野、拓展思路,积极探索,改变习惯思维模式,克服工作一般化的倾向。一方面,要注意消除“以己之长比人之短”或自满自足、固步自封的不良心态;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克服“比不了、学不成”等为难情绪和无所作为思想。要充分利用这次现场会的机会,学习先进经验,促进自身工作,促使“法治进社区”工作迈上新台阶。为此:
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求实创新,在由“普”到“治”上做更大的努力。
哈密等地“法治进社区”的经验做法启示我们:任何工作要发展,都必须勇于开拓、敢当重任、潜心探索、深入实践、总结提炼、不断提高。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各地由“法律六进”到“法治六进”的实践探索正在深入,但是进展还普遍较慢。工作内容和方法几乎还是老一套。究其原因,有的是多年的思维模式、工作方式习惯不好改;有的是眼高手低,想改又不知道如何改;还有的是缺少创新意识,工作标准一般化;也有的存在为难情绪,认为社区工作主要靠“硬件”,没钱办不成事。等等。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哈密的条件在全疆并不是最好的,这项工作能走在前面,固然有领导重视、上级帮助等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他们想干、愿干,勇于开拓创新、善于总结探索。所以,重要的还是观念和思路。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观念不领先、思路不清晰,精神不振奋,条件再好也可能止步不前,反之,条件差也能迎难而上、克服困难、促进发展。
二是要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法治进社区”是一项系统工程,社区工作的方方面面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运行,都有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问题。特别是,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是“法治进社区”的带头人和工作重点。正因如此,这项工作是“一把手”工程,不是哪个部门一家的事,也不是司法行政系统一家所能完成的工作。而是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突出“一把手”特色,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带头作用,推动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共同运行。所以,抓好这项工作,一定要学会打“牌子”:打“牌子”,就是在当地党委和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发挥好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作用;用“牌子”组织协调各方、按照统一要求,发挥各自优势,下活一盘棋,使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
三是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
“指导、检查依法治理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法治进社区”工作中,作为主管部门,既要善于打“牌子”,防止在这项工作中唱“独角戏”,孤身奋战、单打独斗;也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主管”作用,做好份内之事。在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发挥好发挥民政部门的牵头作用和其他部门的配合作用,也不要丢掉自己指导、检查和协调的职责。还要注重发挥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促其在人民调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等份内事务中大显身手;要通过建立和落实“法治社区”考核制度,建立评估激励的长效机制,依据工作标准,定期组织检查、指导、督促、评估和验收,并把“一抓双挂”落到实处,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促进“法治进社区”工作有序、务实发展。
四是要尊重和鼓励基层的首创精神,善于发现典型、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天上不会掉馅饼”。工作中任何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都来自于实践的探索和来自于基层的首创精神。因此,一定要鼓励和尊重基层社区立足实际、着眼于实效的创新发展。并要及时给予指导、支持,帮助他们总结提高。条件成熟的,要及时推广。暂时不成熟的,也要鼓励扶持,使其边干边提高。学习哈密经验,最重要的是学习这种开拓创新的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思路。各地各个城市具体情况不同,一定要在领会真谛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活学活用,以“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科学发展”为实践载体,努力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在推进“法治进社区”工作的同时,“法治六进”其他各项工作也不能放松。在明年初,自治区还将召开“法治进机关”现场会,“法治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现场会也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一召开。希望各地注重发现和抓好典型,及时总结经验,通过以点带面,促进“法治六进”工作取得更加扎实的成效。
谢谢大家。
1.“法治进机关”工作的重点是:“一学”、“三抓”、“促两无”。
“一学”:即 学法要实实在在、打牢基础。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法,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宪法精神;三是本职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
“三抓”:一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着重依法规范从政行为。制度要实在、管用,能落实。要着眼于规范决策、行政和执法行为,特别要依法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抓,学法知责,依法尽责,着重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责权、限权、慎权”意识,防止权力的滥用。还要树立“法治就是效率”的观念,强调依法尽职尽责,在“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因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因尽责不力而拖拉磨蹭。三抓“阳光”政务,着重强化民主监督。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的情况外,党务、政务、检务、法务都应该公开。
“促两无”:无群众投诉、无违法违纪案件。
2.“法治进社区”工作的重点是:贯穿“一条主线”、抓好“三个重点”。
“一条主线”:即以社区党员干部学法知责、依法履责为主线。一是建立并落实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党员干部包括法治理论、法律政策常识在内的基本素质;二是抓考试,通过以考促学,加强对社区干部必备法律知识的掌握;三是抓考勤,培养勤勉尽责的意识和工作习惯;四是抓考核,营造争先竞优、奖勤罚懒的环境和氛围。
“三个重点”:即保民安、重民生、促民主。“保民安”: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力度、抓好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发挥“楼栋长”和“十户联防”维护安全稳定的职能作用。“重民生”:解决社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开展便民服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促民主”: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制度、落实社区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3.“法治进乡村”工作的重点是:一是按照依法和“管用”的原则,把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印成《村规民约》。二是以农民“自己点内容、自己订制度、自己提措施”的方法制定的《遵规守约承诺书》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落实《村规民约》。三是搞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行《村规民约》。
1.“法治进机关”工作的重点是:“一学”、“三抓”、“促两无”。
“一学”:即 学法要实实在在、打牢基础。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学法,有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二是宪法精神;三是本职工作必需的法律知识。
“三抓”:一抓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着重依法规范从政行为。制度要实在、管用,能落实。要着眼于规范决策、行政和执法行为,特别要依法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二抓,学法知责,依法尽责,着重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牢固树立“权力就是责任”的观念,强化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责权、限权、慎权”意识,防止权力的滥用。还要树立“法治就是效率”的观念,强调依法尽职尽责,在“尽”上下功夫,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因职责不清而推诿扯皮,因尽责不力而拖拉磨蹭。三抓“阳光”政务,着重强化民主监督。除法律规定的、不能公开的情况外,党务、政务、检务、法务都应该公开。
“促两无”:无群众投诉、无违法违纪案件。
2.“法治进社区”工作的重点是:贯穿“一条主线”、抓好“三个重点”。
“一条主线”:即以社区党员干部学法知责、依法履责为主线。一是建立并落实学习培训制度,着力提高党员干部包括法治理论、法律政策常识在内的基本素质;二是抓考试,通过以考促学,加强对社区干部必备法律知识的掌握;三是抓考勤,培养勤勉尽责的意识和工作习惯;四是抓考核,营造争先竞优、奖勤罚懒的环境和氛围。
“三个重点”:即保民安、重民生、促民主。“保民安”:加大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力度、抓好社区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发挥“楼栋长”和“十户联防”维护安全稳定的职能作用。“重民生”:解决社区群众的实际困难、开展便民服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促民主”: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制度、落实社区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3.“法治进乡村”工作的重点是:一是按照依法和“管用”的原则,把与村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用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编印成《村规民约》。二是以农民“自己点内容、自己订制度、自己提措施”的方法制定的《遵规守约承诺书》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落实《村规民约》。三是搞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行《村规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