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分院机关独生子女托儿费报销暂行规定

新疆分院机关独生子女托儿费报销暂行规定

机关各处室:

为更好的落实国家独生子女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分院机关独生子女入托有关费用作出如下规定:

1、分院机关职工独生子女在送幼儿园期间,每人每月可报销托儿管理费30元。

2、冬季取暖费及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3、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执行。

4、本规定由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

分院各直属单位可依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20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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