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分院机关职工疗养管理办法

新疆分院机关职工疗养管理办法

中科院实施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后,内地各院内疗养机构的机制也发生了根本变化,定点疗养单位已实行自收自支、面向社会的新的运行机制,原疗养管理办法已不适用。现根据国家、中科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1、分院机关工龄超过10年的职工可享受一次疗养。

2、疗养费用实行包干制,每人疗养住宿包干费为1200元,交通包干费为1300元人民币,凭单据报销。其它补贴按规定执行。

3、疗养地点不限,个人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4、在职职工疗养假期为15天(不含路途时间),超假期按旷工处理。

本办法由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加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

 

 

 

200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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