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分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新疆分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新疆分院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分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疆分院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以及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依法独立对两所一站及分院所属单位的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进行检查,对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实行内部监督的行为。以维护科研及开发工作的经济秩序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第二条  分院内部审计岗位设立在组织人事处。由分院审计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研究所派出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工作。
    
第三条  分院审计机构负责本地区院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协助并配合上级审计部门工作。
    
第四条   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并负有完成内部审计监督任务,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供审计报告,及时向分院和上级审计部门报告工作的责任。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负债、损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以及决算进行审计。

    2、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与安全,维护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维护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3、对经济效益情况,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认真的监督;

4、认真完成上级临时委托或交办的审计任务。                        

第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则

1、坚决贯彻“依法审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方针。

2、每年元月底制定出全年的审计工作计划。

3、严格按中国科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条例》中规定的审计方法和工作程序实施审计。

4、每年12月底完成当年的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第七条、被审计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分院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纠正,认真落实审计建议,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中科院新疆分院 

                                200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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