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网新疆地区网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区网”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区网”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网络安全使用
第三条 任何“地区网”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任何“地区网”用户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任何“地区网”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六条 任何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地区网有任何物理连接,任何涉密资料不得存放在地区网内的计算机上。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网络行政安全管理工作,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网络中心具体负责网络技术管理工作。
网络行政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一) 负责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 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三)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进行审核,并对提供的信息具有保密责任。
(四) 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告;
网络技术安全管理职责:
(一)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对监控信息具有保密责任;
(二) 负责对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四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i。
(四) 随时监控网络的运行情况;
(五) 随时向“地区网”用户提供网络安全方面的最新动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