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新疆分院机关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新疆分院机关车辆使用、管理的科学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1、分院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调度、管理、核算。
2、车辆使用要坚持:同一个处室办事能合用一辆车不再派其它车辆。在疆内办事要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确需长途使用机动车辆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3、综合办公室按季度核算机动车辆费用。
4、各处室用车须先填写派车单并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交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派车。不填写派车单,司机有权拒绝出车。
5、驾驶员要做好对车辆的维护工作,接到任务后要做好行车里程等事项的登记工作。
6、严禁分院领导及各处室同志在公务活动中驾驶公车。如特殊情况确需自行驾驶公车的,按规定分院领导要报中科院办公厅同意。凡擅自驾驶公车违章及发生事故者,所有费用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7、在后勤服务中心未改制前,分院机动车驾驶员基本工资由组织人事处核定发放,在后勤服务中心改制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津贴由改制后的公司按其相关规定予以制定发放标准。分院在聘用机动车司机聘期内发给每月600元聘用费外,机动车司机每运行1公里补助0.2元,按月结算。
8、驾驶员要按时上下班,无出车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待命,如有事须外出要向综合办负责人请假,无故不请假又不按时上下班者要扣其驾驶员聘用费,具体执行由综合办汇同组织人事处进行。
9、本办法经分院办公会议通过执行。
10、本办法解释权在分院综合办公室。
中科院新疆分院
二00士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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