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分院机关预算管理办法
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贯穿于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全过程,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单位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条件。为了规范新疆分院的预算管理,控制财务收支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预算编制的原则与要求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科学事业发展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单位科学事业计划的完成,在编制预算时,必须正确体现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预算的各项支出,要建立在稳妥可靠收入的基础上,应做到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安排收入预算要稳妥可靠,没有把握的收入项目和数额,不能列入收入预算,以免收入不能实现,形成支大于收,收支不平衡;安排支出预算要充足,不能留有缺口,以免预算核定后调整支出。
3.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
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需求与财力的关系,坚持勤俭办事业,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在编制预算时,应优先保证人员经费支出和工作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经费支出,同时要做到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好其他支出。
4.坚持全面预算、粗细结合的原则
全面预算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将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反映,不能在预算外留有收支项目;二是对每一收支项目的预算指标尽可能量化,既分解为数量和标准,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确切可靠的资料和收支变化规律,认真进行计算和测算,做到各项数据真实可靠。粗细结合是对人员支出预算与经常性支出预算详细计划;对其他非经常性支出预算由主管财务领导粗线条统一控制。
二、 预算的编制程序
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涉及各部门公务及业务活动的诸多方面,需要各部门与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范统一的程序进行编制:
1.有关部门申报预算
各职能部门按要求认真填写《预算申报表》及《预算情况说明书》,并于年末(12月初)报送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拟订预算草案
财务部门在正确预计和分析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各职能部门报送的初步预算,拟订全面预算草案上报院领导。
3.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预算
院领导根据财务部门上报的全面预算草案,提出批示意见,反馈财务部门修改完善后,组织预算审查会议讨论通过,确定“全面预算方案”,作为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依据,责成财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4.主管部门批复预算
财务部门根据“全面预算方案”,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填报中科院布置的“单位预算报表”,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后,相应调整本单位的“全面预算方案”, 正式批复后的预算方案的调整,按本办法中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预算执行中的审批权限
单位的支出预算是单位公务及业务支出的计划数,由于许多复杂因素的制约,使得预算指标计划不周,会出现按计划支出、计划有余时转移支出等诸多弊端,因而要设立严格的审批权限,以防止预算支出的混乱。财务部门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监督控制财务预算的执行:
1.各项公务及业务活动的预算支出,由主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超出预算额度的支出或预算额度结余用于其他支出,必须报经 审批。
2.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由 审批。
3.集体福利基金等专用基金支出项目,由 审批。
4.专项资金支出,由 审批。
5.预算方案之外的一切支出项目,必须报经 审批。
6.重大支出项目(10万元以上)由分院党组讨论决定。
四、 预算的调整
1.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预算调整预算。
单位的预算方案确定后,一般情况下不应随意调整。中科茏芳印⒓跎僭に闶杖胧保菖吹脑に悖嘤Φ髡に惴桨钢械氖杖搿⒅С鲈に恪y: 'Times New Roman'">2.预算支出科目之间的调整
单位的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原定预算指标预计不周,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预算科目之间发生有的经费有余,有的经费不足时,单位可以自行调剂使用预算科目之间的经费,以余补缺。
五、 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为了正确执行单位预算,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预算分析,通过分析,及时掌握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发现和研究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合理调整预算方案,进一步完善单位的资源配置,以保证单位收支任务的顺利完成。财务部门应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报主管财务领导,为领导提供财务分析决策的依据。预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分析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完成情况。既收入预算完成率、支出预算完成率。
2.分析各项预算收入和支出贯彻执行财经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管理工作的情况。
3.分析各项工作任务和各项事业计划完成情况对单位预算的影响因素及相关责任。
4.分析预算支出结构,包括人员经费比例、公用经费比例、经常性支出比例以及资源配置的合理性等。
5.分析预算执行中的现金流量余缺、资金供需矛盾,以及资金使用效果。
六、 其他
1.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