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机关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机关职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和完善现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人力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培养高素质的职工队伍和管理人员,建立公平竞争和激励机制,确保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以下简称分院)改革与发展目标的实现,推动单位两个文明建设,依据国家、中科院、自治区人事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职工的管理,以有利于单位的改革和持续发展为出发点,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岗位要求标准聘用人员,使人才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优化配置。

第三条  单位中除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工作人员外,均全部实行聘用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分院机关职工”是指分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在编全体职工。

 

第二章   岗位的聘用原则

第五条 实行聘用制度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竞争择优、契约管理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条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内容。

第七条  分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直属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四章   岗位等级

  第十二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即一至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l 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五章   岗位聘用程序

  第十六条 单位聘用人员,按2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聘用工作的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分院组织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竞聘人员在职工大会上做竞聘演说与答辩。

五、考评组成员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岗位候选人,分院党组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岗位候选人要在公共场合进行公示,公示期7——15天。

七、公示期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二年。

八、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但如有空岗必须进行公开招聘。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按国家、自治区、中科院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用办法办理,分院审定岗位后实行按需设岗、公开竞聘、择优聘用,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

十、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十一、分院直属单位的负责人的聘用工作,由分院组成考评组考评,最终由分院法定代表人签定聘用合同。直属单位的职工聘用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告诫、不合格4个结果。考核告诫的应在3---6个月根据其表现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等具体的考核结果并记入考核表。“离岗安置”与“待岗”人员按有关协议办理。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1、按照绩效优先、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聘任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以年度考核为主。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考核注重管理水平、职业道德和政治思想水平的提高,强调遵纪守法、团结协作和精神文明,强化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

3、管理人员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4、考核结果由分院党组最后审定。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1、突出业绩:包括论著、文章、成果数量水平、创新性的管理办法等。

2、强调岗位:完成岗位任务情况。

3、重视水平:即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学术造诣。

4、注重政治思想:即政治思想水平、奉献精神、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等。

5、专业技术人员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6、考核结果由分院党组最后审定。

三、工勤人员的考核

1、主要考核岗位职责的履行情况、后勤保障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考核注重职业道德、政治思想水平、操作维护技能水平的提高,强调遵纪守法、强化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

3、工勤人员拒不参加年度考核,经批评教育仍不参加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4、考核结果由分院党组最后审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由单位负责人负责;

二、被考核人在职工会上总结、述职;

三、参加考核大会的全体职工为被考核人填写测评表(以无记名方式);

四、在测评的基础上由单位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并记入职工考核表中;

五、将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公布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签字;

六、职工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通知1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如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的,可向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七、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八、“离岗安置”与“待岗”人员的考核按有关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合格以上的,可按国家规定正常晋升工资;

三、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国家规定不晋升次年工资,并扣发次年全年绩效津贴;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应予辞退。

四、对年度考核告诫人员,待告诫期满后依所定等次办理;

五、“离岗安置”与“待岗”人员的考核结果按有关协议办理。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解除聘用合同就是解除被聘者与分院的人事关系。

第二十五条   根据《劳动法》及自治区、中科院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分院组织人事处可经分院党组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聘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

六、因机构调整、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需变动工作地点和工作单位,本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安排的;

七、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贪污、盗窃、行贿、受贿不够刑事处分的;

九、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十、未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的;

十一、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十二、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解聘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一、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解聘后,被解聘人应自动到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人事档案转接手续,分院不再为其保管人事档案。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B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三、受聘人员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第二十九条  解聘补偿金的发放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分院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职工在分院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职工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年限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B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新疆分院上年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新疆分院上年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低于新疆分院上年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受聘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同意解除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三)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四)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第七章    退     

第三十条  本章中的退休职工,系分院核定编制之内的职工。

第三十一条  分院机关及直属单位职工,干部:男满60、女为5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工人:男满60、女满50周岁且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第三十二条  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凡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生日期不一致又无法查实的,以职工人事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第三十三条  因公(工)致残可提前退休

一、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二、经分院人事部门同意,自治区劳动及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

三、因公(工)致残提前退休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非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而

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病退。

一、职工病退需符合规定要求:男年满50、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

二、经由医院证明和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需经分院人事部门同意,经自治区人事、劳动部门审查批准;

四、病退职工的生活待遇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退职

一、不符合非因公(工)病退条件而又经医院鉴定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经分院人事部门同意,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查批准的;

三、退职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分院合同制工人和不在编的新聘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退休手续的办理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的职工,不需本人申请;

二、分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

三、退休职工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后且分院进入社会养老保险后按社保规定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八条  分院职工应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出勤,勤政敬业。

第三十九条  请假

一、因事需要请假(三天以内),一般岗位人员应事先向处、室负责人请假,处室负责人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确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离岗之日起3日内补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二、因病需要请假(三天以内),一般岗位人员应事先向处、室负责人请假,处室负责人应事先向主管领导请假。确不能事先请假的,应在离岗之日起3日内补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因病需住院治疗、因事请假超过三天的需向分院主管领导请假,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休假的需经分院组织人事处同意并经分院领导批准。

第四十条  病假的管理

一、职工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职工病假超过10天不足20天的,扣除当月绩效津贴20%;超过20天不足30天的,扣除当月绩效津贴的40%;超过30天的扣除全月绩效津贴。

二、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以下办法处理: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全月工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90%计发。

三、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10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四、获得国家、自治区、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英模)、劳模、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工龄。

六、职工在病假期间,仍可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事假的管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25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

三、因私出境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按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

四、每月事假超过7天不足15天的,扣发30%的绩效津贴;超过15天的扣发全月绩效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25天的扣发六个月绩效津贴;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的,扣发全年绩效津贴,当年已发的绩效津贴在次年补扣。

五、事假期间,仍可享受单位的福利待遇。

六、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职工生育期间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三条  旷工的管理

一、旷工3天以下的,扣发50%的津贴;

二、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100%津贴

三、旷工超过10天的,扣发全部工资和津贴;

四、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

第四十四条  在单位批准的期限内探亲、休假的,工资、津贴照发;超出期限5天的,扣发当月50%绩效津贴,超出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并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工资。

第四十五条  因公(工)及见义勇为伤残的,按分院因公(工)伤残《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津贴”,是指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基本工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经机关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分院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不在编聘用职工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分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