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科院新疆分院系统各单位
试行职工采暖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各所站、分院各直属单位:
为推进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进一步适应住房改革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发展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采暖费由单位统包带来的各种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经新疆分院、所、站领导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本采暖期开始试行职工采暖货币化补贴办法。
附件: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系统各单位职工住房采暖费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
2007年8日29日
中科院新疆分院系统职工住房
采暖费货币化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进一步适应住房改革和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发展要求,从根本上解决采暖费由单位统包带来的各种问题,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职工采暖费货币化补贴,单位将停止福利供热,不再对采暖费进行统包缴纳,采暖费补贴以货币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直接向供热企业或其委托的部门缴纳采暖费。
第三条
实行职工采暖费货币化补贴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单位、个人合理分担。
按自治区和乌鲁木齐市现行规定,不同职级职工对应的住房控制面积为:所局级或正高级技术职务135平方米,处级或副高级技术职务105平方米,科级或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下86平方米。采暖费标准按当年供热单位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为体现从优原则,采暖费实行系数补贴,统一为1.3。职工货币化补贴数额=职工相应职级采暖费补贴面积*当年供热标准÷2*1.3系数。
第五条
新疆分院系统各单位对单身、离异、丧偶、配偶下岗等职工按本人享受标准发放,其另一半采暖费不再予以补贴。
第六条
实行采暖费货币化补贴后,职工有无住房、居住什么性质的住房,补贴均按本《暂行办法》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至2008年度采暖期开始试行,如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有新规定出台,本办法自行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新疆分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