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工作人员带薪
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分院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8〕1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22号)精神,分院拟定了《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经分院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
希望各处室、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休假制度,加强工作人员年休假工作的计划性,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
2015年2月6日
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为规范我单位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14号令)、《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教字〔2008〕12号),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党办发〔2010〕22号)要求,现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计算,即从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当年安排疗休养,其疗休养天数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三)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四)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六)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七)不服从正常工作调动,3个月不到岗者或待岗3个月以上的。
(八)旷工2天,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当职工个人年休假后,再出现上述第(二)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五、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影响当年休假。
六、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七、由组织上安排疗休养的,视同带薪年休假,如疗休养时间少于应享受休假天数的,可补足休假天数。
八、凡参加各类学校学习、培训、进修一年以上者,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累计学习满半年不满一年的职工,可享受休假,其假期减半。
九、从外单位应聘到我单位,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我单位连续工作满9个月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连续工作不满9个月的,应从下一年度开始享受年休假。
十、如职工个人有以下情况,取消当年休假;如当年已经休假,则取消次年休假;
(一)受各类警告以上处分的职工;
(二)受各类察看以上处分的职工;
(三)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职工;
(四)国家、自治区、中科院有关取消个人休假待遇的其他情形。
十一、休假时间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各部门应有计划地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员的休假,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十二、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十三、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十四、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十五、部门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十六、工作人员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国家、自治区及中科院有关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十七、每年元月上旬,由组织人事处发布年休假通知,各部门负责人应做好本部门职工年休假安排,填写本部门《新疆分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审批表》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十八、分院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须填写《新疆分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登记表》,一般工作人员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章、部门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休假结束后,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并报组织人事处销假、备案。
十九、各直属单位须建立本单位职工休假登记管理制度,年末将本单位职工休假登记记录报分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十、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休假须由分院分管领导审批,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十一、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须填写《新疆分院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审批表》,经个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十二、组织人事处建立职工休假记录及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收集职工休假情况。
二十三、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疆分院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审批表
2.新疆分院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登记表
3.新疆分院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