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新疆分院单位信息,保障新疆分院机关职工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的信息知情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分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分院信息公开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和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三条 新疆分院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第四条 新疆分院信息内部公开公示是指新疆分院依据法律法规及中国科学院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行使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权、审批权、用人权等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进行内部公开和公示。
第五条 新疆分院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坚持“公正、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公开、公示,提升新疆分院工作透明度,强化权力制约和长效监督机制,推动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新疆分院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重要事项须经分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新疆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公示的统一管理、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由新闻宣传岗位工作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工作职责。
第八条 分院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明确本部门负责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并按制度要求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事项范围包括单位简介和领导姓名、机构设置等组织机构情况;科学研究、科技基础设施、成果转化、发展规划、财政经费、党建群团、国际合作等相关可公开的规章制度、文件及政策信息;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规章制度等信息;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具体内容详见《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机关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须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新疆分院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新疆分院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室等设施、场所;新疆分院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可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公开的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不予提供的信息事项范围包括: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信息或该信息不存在;与申请人自身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对已提供的信息进行重复申请的信息;属于中国科学院及新疆分院不予公开事项范围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填写《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信息公开申请表》,新疆分院机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内容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不予公开信息的事项范围包括: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权利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内部公开公示
第十五条 内部公开指新疆分院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经民主决策后的决定,使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重大决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情况,维护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内部公示指新疆分院依据法律法规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重大决策、重要风险环节、职工普遍关心事项等内部信息决策和决定前,面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审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内部公示的方式向干部职工公布相关情况以听取不同意见,公示期限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部公示期间,如有干部职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具体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干部职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必要时须经分党组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新疆分院内部公开公示的信息仅供单位内部使用,以《中国科学院新疆分院关于规范内部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确定的事项清单、审核流程为准。
第十九条 新疆分院内部公开公示方式主要为单位内网和ARP专栏,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方式:职工大会、年度工作会等;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会议通报、专项情况说明等;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等;宣传栏、公告栏、内部刊物等。听取意见的方式还包括意见箱、领导电子信箱、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条 新疆分院官方网站设置“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加强信息公开公示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并进行定期维护,不断创新信息公开公示的形式、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公示审查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公示审查程序和责任,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对落实不力、管理缺位的现象要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实行信息公开公示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信息公开公示的事项范围,如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十二条 在公开公示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责任制,对拟公开公示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三条 党建工作处(纪检办公室)负责对新疆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进行追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公示指南、信息公开公示目录,于每年3月31日前,对新疆分院机关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开展自查和评估,并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将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同财会监督、审计监督、巡视监督、纪律监督、保密监督等统筹衔接、协同配合,构建务实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的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国办发〔2020〕50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学院院属单位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